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 编 页数:186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五条禁令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5日法释〔2010〕15号)《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13日法释〔201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19日高检发释字〔2010〕1号)【规章及其理解与适用】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4月7日公复字〔2010〕1号)公安部关于五条禁令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10年4月12日公复字(2010〕2号)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2010年9月29日公复字〔2010〕7号)《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43号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9日法发(2010〕44号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2010年11月6日法发〔2010〕47号)……
章节摘录
随着房屋登记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疑难问题越积越多,其中许多都具有共性。比如,协助其他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的可诉性问题、诉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问题、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问题、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等,长期以来令人民法院倍感困扰,有必要研究并制定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实可行的方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实施,房屋登记案件审判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询登记资料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裁判如何保护善意取得问题,行政赔偿中如何适用《物权法》第21条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实体法的理解和相互衔接,有必要作出统一的解释或者具体化。 人民法院在应对上述疑难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指导,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房屋登记案件裁判错误、不当的几率增大,妨碍了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是不同人民法院甚至同一人民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因理解不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更是广为诟病。虽属个别问题,但危害不小,既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又造成部分当事人不肯服判,上访不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上述问题不仅制约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制约着房屋登记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实质性解决房屋登记行政纠纷,实现“司法为民”宗旨,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自发开展了房屋登记案件的专题调研,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不过,这种方式只能在局部发挥作用,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房屋登记审判的被动局面,解决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实现与《物权法》的无缝衔接,统一司法标准,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一部司法解释。鉴于此,我们在2007年年初把房屋登记确定为调研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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