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汤海军,徐留成 译 页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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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首先,应当郑重声明:科索沃(Kosovo)是个地区还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科索沃没有明确承认其为独立的国家。因此,本书以《科索沃地区刑法典》命名,而未纳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典系列丛书》,以免引起争端。科索沃地区,原是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的一个自治省,南部与阿尔巴尼亚和马其顿毗邻。面积大约有10887平方公里,行政中心普里什蒂纳。科索沃地区有200多万居民,其中90%以上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其余是塞尔维亚族、黑山族和马其顿族人等。历史上,科索沃地区古为伊利里亚人和色雷斯人地域,后来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时,古斯拉夫人(即现在的塞尔维亚族、马其顿族等民族的前身)开始从北方向该地迁徙,并向南渗透到今阿尔巴尼亚、希腊等地区。而14世纪中叶,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大规模入侵,并于1389年的科索沃战役中击溃塞尔维亚人(实际该战役的结果现在尚有争议)。之后科索沃地区渐渐成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科索沃地区最终于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结束时由奥斯曼帝国划归塞尔维亚。之后塞尔维亚于1918年加入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即后来的南斯拉夫王国)。
内容概要
本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典的体系、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犯罪的概念、责任主义原则、刑事责任能力、正当化事由、错误、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对通过公共媒介所犯之罪之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等。
作者简介
汤海军,河南兰考入,P997年于郑州大学外语系获文学硕士学位,2009年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专家组成员被公安部选派英国移民局进行非法移民核查,作为维和警察被联合国派驻科索沃任务区执行国际维和任务。在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二章 刑事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司法警告 第五章 强制治疗措施 第六章 刑罚执行的一般条款 第七章 没收犯罪所得物质利益 第八章 复权和透漏犯罪记录信息 第九章 时效 第十章 大赦和赦免 第十一章 科索沃地区刑法典的适用范围 第十二章 本法典中术语的含义分则 第十三章 针对科索沃及其居民的犯罪 第十四章 违反国际法罪 第十五章 侵害生命、身体的刑事犯罪 第十六章 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刑事犯罪 第十七章 侵犯劳动关系权利的刑事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荣誉和名誉的刑事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性完整刑事犯罪 第二十章 侵犯婚姻和家庭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共健康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经济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环境、动物、植物和文物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人身财产普遍安全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共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司法管理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八章 侵犯公共秩序和合法交易的刑事犯罪 第二十九章 侵犯官方职责的刑事犯罪 第三十章 过渡和最终条款
章节摘录
3.毁灭固定平台或导致损坏可能威胁其安全的;4.以任何手段在固定平台上放置设施或物质,该设施或物质可能毁灭该固定平台或可能威胁其安全的。三、犯本条第1款之罪,并因此而导致1人或多人死于固定平台毁坏的,处10年以上监禁。四、犯本条第1款之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处10年以上监禁或长期监禁。五、过失犯本条第1款之罪,处3年以下监禁。六、犯本条第5款之罪,并因此而导致1人或多人死亡或固定平台损毁的,处1年以上8年以下监禁。七、为强迫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或不作为,威胁实施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罪行的,处1年以上8年以下监禁。八、就本条而言,“固定平台”是指为勘探或开采资源或其他经济目的而设置的人工岛或依附于海床的永久性固定装置。第136条 海盗行为一、船舶或飞行器(不包括军用或公共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员工或乘客,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以严重伤害他人为目的,违反国际法规则,针对其他船只或飞行器实施非法暴力,或针对位于公海或公共领空领域飞行或航行的船只或飞行器上搭乘的人员或物品实施非法暴力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二、军用或公共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员工实施的反抗命令、篡夺船舶或航空器权力的行为,也构成本条第1款之罪。第137条 建立奴役或类似奴役和强迫劳动状态一、违反国际法原则,拥有、维持、放置或购买另外一个处于奴役或类似奴役状态或强迫劳动状态的人员的,处2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和罚金。上述状态包括和某人构建所有关系,否认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否认一个人改变其身份或工作条件的自由。二、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了实施本条第1款之罪,鼓动他人公开声明放弃自由或经营买卖人口的,处本条第1款规定的处罚。三、犯本条第1款及第2款之罪,且受害人与其有家庭关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四、犯本条第1款及第2款之罪,且受害人是儿童的,处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五、官方人员在行使职责中犯本罪,犯本条第l款、第2款、第3款之罪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监禁;犯本条第4款之罪的,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第138条 走私移民罪一、参与走私移民犯罪的,处2.年以上12年以下监禁。二、为能够走私移民、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而制造、采购、拥有或提供欺诈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的,处5年以下监禁。三、通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或其他不合法手段,使不属于科索沃居民的人能够居留在科索沃的,或使不属于有关国家的公民或永久居民没有按照必要法律要求居留在该国的,处1年以下监禁。四、本条第3款之罪,处罚未遂。五、组织或指令他人犯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罪的,处5万欧元罚金,并处7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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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地区刑法典》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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