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及其运用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永科,郭慧峰 编著  页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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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乃实用之学”。“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民事案例分析方法或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作为应用法学具体技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对此问题研究的开展和深入,不仅拓展了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丰富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而且加强了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联系,提升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我自大学毕业以来,一直从事法学教学与理论研究,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自2002年开始就给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民事案例分析”选修课,并提出民事案例分析“四定法”,即“定事”——确定案例事实、“定性”——确定案例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法”——确定案例所应适用的法律、“定案”——确定案例分析的答案。此教学研究成果2003年获得渤海大学教学成果三等奖,并体现在“民事法律导航丛书”——《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近年来,随着国内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深入,我的民事案例分析选修课也越来越发展为民事案例分析方法选修课了。

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次将民事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     本书总结分析提出了民事案例分析包括民事案件分析的六种方法,即历史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四定法”、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五定法”。本书就是这六种方法的集中体现。

作者简介

吴永科,渤海大学经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主任、教授,渤海大学应用法律研究所所长,渤海大学教授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学科评审组专家,政协锦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辽宁省法学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研究。郭慧峰,曾任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讲师、硕士,现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研究。

书籍目录

绪论  一、何谓民事  二、何谓案例  三、案例分析方法第一章  历史分析方法  第一节  历史分析方法的含义及内容  第二节  适用历史分析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图示法的使用    二、不可改变案例事实  第三节  历史分析方法运用与案例分析第二章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概述    一、请求权(Arspruch)的概念及特点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概念及构造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历史分析方法的比较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步骤    一、判断权利的性质——是否是请求权    二、请求权检索    三、请求权基础的检索(或寻找)    四、归入或涵摄——得出结论  第三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运用与案例分析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概念及特点    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特点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分析内容及步骤    一、考查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考查法律适用(定法: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运用与案例分析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的含义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综合分析方法与案例分析第五章  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四定法”  第一节  “四定法”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    一、“定事”——固定事实    二、“定性”——确定性质    三、“定法”——选定法律    四、“定案”——确定答案  第二节  “四定法”分析方法运用与案例分析第六章  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五定法”  第一节  “五定法”的基本内容    一、定求:固定诉讼请求    二、定事:认定法律事实    三、定性: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    四、定法:确定诉争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五、定判:确定裁判结论  第二节  “五定法”案件分析方法运用与案件审判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3.从实际适用上看,在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学教育、研究中,案例的提法较之判例的提法更为宽泛和通行,如案例教学、司法案例等,以致案例与判例成为易混淆的法律专业术语。如果就此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只有案例,这是误解。其实,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也承认判例,只不过其并非任何法院在先的判决都可称之为判例。能够称为判例的判决只是包括了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判决,也即先前判决与待决判决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德国有判例,但不存在判例制度,也就是说判例不是民法的渊源。德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都不承认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德国的法官和律师在审理或者代理案件时,却都自觉地遵循判例的约束。当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是特殊的,其判决对法院及其之外的所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只是一种个别的例外的情形。然而,先前判决对待决案件的重要影响是明显的,先前判决得到法官的自觉遵守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古代较早地就开始援引判例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例如,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成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衡平裁判的正当性理由,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历代都有编录司法官典型判例的书籍出现,尤其是清代,刑部往往将其判决特别是一些在秋审之时难定实缓的疑难案件的判决,刊印出来,作为下级司法官判案的准绳,如光绪年间的《秋审比较汇案》、《秋谳辑要》和《选录刑部驳案》。除了官刊的判例以外,另有一些关于中央刑部判例的私人辑录作品,如《刑案汇览》及其续编、《驳案新编》及其续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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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及其运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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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市面上像这样介绍分析方法的书籍太少了,本书很实用。。
  •   教学辅导, 课外阅读,很有长进
  •   办案帮手,较为实务。卖家发货速度快,好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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