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志祥,杨莉英 编著 页数:479
前言
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集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入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以高铭暄、赵秉志教授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刑法学研究团队,在潜心刑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历来都非常重视刑法学研究资料的整理和汇集,多年来在此方面曾推出了数部非常有影响的学术资料荟萃书籍。
内容概要
本书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个篇章,主要对故意伤害罪专题进行了整理,具体内容包括《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初探》《伤害罪若干问题探究》《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对重伤害若干问题的探讨》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 杨莉英,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书籍目录
上编 研究述评 第一章 故意伤害罪的立法与研究概况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法概况 二、故意伤害罪的研究概况 第二章 故意伤害罪研究观点综述 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 四、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五、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六、同时伤害案件的处理 七、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形态 八、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第三章 对故意伤害罪研究状况的评论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初探 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立法精神探讨 故意伤害罪探疑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故意伤害罪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伤害罪若干问题探究 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也谈残害胎儿行为的定性 刑法解释论上对伤害“胎儿”行为的探讨 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 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 同意伤害的可罚性检讨——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视角 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以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 试论杀人及伤害犯罪的结果认定 对重伤害若干问题的探讨 毋需增设“传播艾滋病罪” 故意传播淋病伤害幼女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非直接致伤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陈智勇故意伤害案 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研究 南通市福利院两智障女子宫次全切除案法理分析 关于区分杀人与伤害的一次对话 试论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杀人罪与伤害罪的法律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认定新议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初探 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 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对雇凶伤人而结果未遂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探讨 雇凶伤害案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再论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定性 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立法思考 试论共同故意伤害罪 “绑架中致人严重残疾”量刑管见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该定何罪 刑法中致人伤、亡规定研究 新刑法致人伤残规定刍议 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行为辨析 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死刑的条件 多人伤害、多次致人伤害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 附录 论著索引 一、著作 二、期刊论文 三、报纸论文 四、学位论文
章节摘录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刑法颁布到1997年刑法系统修订。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疑难问题而展开的。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1979年刑法第134条的适用基础问题,如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的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尤其是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重伤和轻伤的评定等。其中,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标准的讨论,曾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掀起研究热潮。讨论最初发端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刊物《人民司法》在1980年第1期所刊载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该刊考虑到“不少审判人员对杀人罪与伤害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受到影响”的现实情况,在1980年第l期开辟《问题讨论》一栏,刊登了赵嵬、郑魁林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倡议理论界和实务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利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认识。这次讨论历时一年有余,研究景象可谓繁荣。这次讨论以周参文的《关于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七)——关于区别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几个问题》一文(载《人民司法》1981年第2期)的发表暂告一段落。但此后,刑法学界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尤其是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的研究却仍然在继续进行着,有的论者从刑法理论角度进行阐述,有的论者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历经目的说、事实说、故意说三种观点的激烈论争,“故意说”最终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并逐渐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认定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事实的原则,这对解决实践问题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从研究方法上看,更多的是采用注释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以明确1979刑法第134条的内容、意义、适用条件和司法认定问题为目的。而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虽然也有被运用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从研究人员的阵容上看,司法工作人员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1979年刑法颁行的初期,关于审判实务方面的研究非常热闹。相比之下,理论研究反而略显冷落。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