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形与魂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玉福 编  页数:341  

前言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法律现象之后,法律现象总是在“有形”与“无形”的交融作用下或快或慢地向前发展。“有形”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的躯壳,包括形式化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以及法律的实践运行,等等;“无形”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的灵魂,包括支配法律行为的法律思想、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等等。今人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不仅要观其“形”,更要悟其“魂”。法制的“形”与“魂”就像推动法制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须臾不可偏废与分离。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在古代中国人创造的灿烂文化体系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达至顶峰,且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但是,自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强行打开中国封闭已久的国门,中国在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同时,曾经辉煌一时的中华法系也日趋解体,中国传统法律同时也开始了它的近代化历程。回顾20世纪以来我们所进行的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我们遗憾地看到,以大规模法律移植为主要特征的法律近代化,在法律实现的社会实效上却举步维艰,辛苦构建的近乎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却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很难植根于我们这块土地。究其原因,乃因视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和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忽视、冷落甚至批判、攻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因此,尽管从制度机构层面上讲,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在西力东侵面前而被迫解体,但从思想文化传承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而消亡。相反,在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在起着或正或反的作用。

内容概要

本书是齐鲁法学文库之一。2007年以来,山东省法律史学研究会先后在济南、日照和潍坊召开了“传统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中国司法传统的现代法理探讨”、“建国六十周年法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书即是这三次会议成果的结晶。本书主要致力于总结整理中国传统法律资源,批判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借鉴,促进理论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

书籍目录

理论篇  从礼刑分离到礼刑结合——隋唐以前礼刑关系略论  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与构建和谐社会  简论《尚书》中的几个重要范畴——中国古代社会政法思想的活头源水  试论商鞅法律思想之刑罚目的  韩非子法律思想研究综述  论薛福成的国际法思想  对当代中国法治奠基使命的学理反思——以法律文化传统为视角的简要考察  法治视角下的中国法律传统——兼论法治建设的中国之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认真对待中国传统法——一种全球化下的反思  浅谈中国传统消极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制度篇  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史研究三十年综述  英租威海卫与德占胶澳土地法律制度之对比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立场及方法的几点反思  新中国法制史教育的回顾  上古社会的环境伦理意识与政法规范  论宗法制度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秦汉“比地为伍”问题浅议  元代酷刑考略  北宋君主临朝视事暨诏令议决制度  清代民间社会保障机制简析  清朝慈善组织自治制度探悉  “西洋人传教治罪”条例产生原因探析  近代中国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两难困境分析  中华民国时期离婚制度论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离婚法律制度探析司法篇  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及其制度表现——以无讼、慎刑为视角  中国古代司法“断狱无正条”下的历史抉择  传统司法官眼中的“法”——中国传统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我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对完善当前死刑救济制度的启示  论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与“合”  宋朝集议制度研究  论沈家本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域外法学篇  走在十字路口的外国法律史学及路径选择  拜占庭《埃克洛加》及其历史影响  《学说汇纂》中的海商法刍议  18—19世纪改革与英国司法现代化  司法:英国法治文明的强力推手  法律实用主义及其贡献  融贯论下的命题之“真”——基于哲学史的考察  论历史视角下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章节摘录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后,我国法治研究与实践发展迅猛,现代法治建设粗具规模。但毋庸置疑,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一方面高喊建设法治国家而大量立法,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违法不究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依法治国”不仅没有使人们信仰法律,反而使很多人选择远离法律。事实上,在我们较为透彻地研究了西方法治并将西方优秀法律观念、思想与制度引入中国,而国家也已把法律提到至高无上地位之后,我们才发现,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境遇下却变得面目全非、举步维艰。人们开始逐渐明白: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法治概念本质上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我们多从西方法律文化中探索法治的源头,寻找法治的踪迹,发掘法治的内涵,并将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中国法治实践,却忽视了法治的“中国性”或“本土性”问题,即外来法律如何与中国原有传统较好地融合并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的问题。我们应实现中国法治“中国特殊性”与“法律独立性”的互补混融,自觉昭明当代中国法治健康发展的基架和方向,以切实完成中国法治奠基这一历史使命。一、对“中国法治”概念内涵的学理思考法律总是为特殊民族文化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所支配。西方文化境遇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现实理性和宗教神性的内在张力为基本线索展开的。远古时代法律理性和宗教神性混同合一,这种痕迹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还很明显。亚里士多德继承柏拉图理念论蕴涵的神性思想并从逻辑上粗略勾勒出法治形式要件,开自觉分疏西方法律现实理性和宗教神性关系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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