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茂华,李明宝 主编 页数: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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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便于读者了解文件效力,特对上述七部分内容进行说明:
1.“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部分收录了确定刑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概念、术语含义时需要参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分包括《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三个文件。
3.“立法解释”部分收录的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刑法立法原意,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4.“法律询问答复”部分收录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有关刑法适用的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作出的答复。
5.“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部分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以及以“两高”名义发布的对审判和检察工作有指导效力的文件。
6.“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部分收录了以公安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刑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发布的与定罪量刑问题有直接关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部分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的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指导下级机关具体理解和运用刑法的批复、复函、意见等文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根据】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
……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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