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法规》编[组 编 页数:434 字数: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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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执法为民思想,是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大使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安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大量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由于体系庞大,数量较多,不便于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查询使用。
书籍目录
综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4月2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第2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章节摘录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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