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士林,张兴堂 主编 页数:301 字数:387000
前言
现代国家的任务已不再如近代国家一样仅限于维持统治秩序,而在于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可以说,保障人民有尊严地生存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义务。基于此种思想,各国逐渐建立起了维护社会安全的制度,以便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而社会法正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法不但应当提供人民在紧急危难和特别需要时的国家给付,还应当保障人民免于贫穷困扰。社会法的兴起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社会法的任务在欧洲最早是由教会来承担的,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法在西方才逐渐成为一个独立和系统的法律领域。我国对社会法的认识明显晚于西方国家,直到2001年官方的法律文件才首次提到社会法。在这份法律文件中,社会法被认为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法之一。其间,我国学者虽然对社会法展开了一些研究,发表了一些论著,但总体而言,研究人员少,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更少。我国社会法的研究还刚刚起步,社会法还是一门处于探索阶段的年轻学科。正是由于它是一门年轻学科,因而造成了人们对社会法的界定、社会法范围等问题存在许多分歧,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甚至十分幼稚。①社会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幼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法的概念存在着泛化现象。在社会法的相关学术讨论中,不同的论者可能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社会法这一名词术语的,既可能指与“个人法”相对意义上的“社会法”;也可能指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还可能指法律体系的一个系统,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②同时还可能指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即使将社会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那么不同的学者也可能分别在广义、中义、狭义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社会法概念。③除此之外,还有论者认为社会法是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之外的团体社会之法等。这些社会法的论述可能没有任何交集,甚至存在自说白话的情况,极易使不明就里的读者产生“水中望月”、“雾里看花”的幻觉。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社会法理论”的专著,书中包括了:《社会治理视野中的社会法》、《企业劳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论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与履行》、《论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构建——以公平为纬度》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社会法基础理论 社会治理视野中的社会法 社会法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我国当前社会法立法问题探索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比较 论行政权力介入劳动关系的法律限度 我国仪式婚的法社会学思考劳动合同法理论 论涉外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保护 论职业稳定权 企业劳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 金融危机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探析 日本劳动合同法研究 论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与履行社会保障法理论 和谐社会视野下城市低保对象退保难问题研究 济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以济南市为例 发展权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构建——以公平为纬度 济南市发展型医疗救助制度的建构研究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三重思考 完善生育保险促进平等就业——以济南市为例 社会保险关系的特点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农业保险法宜确立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和原则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及保障研究 “可行能力”与残疾人的社会融入 城市女性职业生涯阻隔及对策研究 平等对待城镇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 简论美国法上的公平居住权社会法相关问题理论 矿工表达权探讨 就业平等权的法律思考 论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合理界限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之思考——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审视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支持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医疗逐利:医疗行善的崩溃与重塑 和谐社会语境下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之建构 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 试析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问题 治理水污染呼唤企业社会责任
章节摘录
插图:劳动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危机下,暂时调低工资也是有的企业渡过难关采取的一个方法。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它作为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和员工协商解决,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首先,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即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其次,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再次,扩大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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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理论探索》:齐鲁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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