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金彪 页数:306
前言
本书是在对迄今为止本人思考刑法学问题的部分研究成果进行整理、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其中部分内容已经在《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此对有关出版发行编辑者谨致谢忱!多年来,本人一直关注刑法学的前沿、热点问题,譬如与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休戚相关的犯罪构成理论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构造问题,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特征问题,共犯论上共犯的分类、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共犯与身份以及与共犯具有类似性的同时犯的基本构造问题,以儿童的行动自由和生活场所的安全为保护法益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问题,近来一直作为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热点问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问题,窝藏、包庇罪的构造问题,赃物罪的本质、成立条件、犯罪对象以及赃物性质的丧失问题,等等。关于上述问题笔者是以专题的形式,按照总论问题、分论问题以及相同论题的顺序编排的。 在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中,笔者得出了一些聊以慰藉的结论:在犯罪论体系上,通过比较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不同,针对我国刑法学最近一个时期试图借鉴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重构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动向提出了应允许不同犯罪论体系共存的建议。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部构造上,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立场。
内容概要
本书重点讨论近年来刑法学的一些热点问题,并得出许多不同于通说的结论。在犯罪论体系上,应当允许不同犯罪论体系的共存。在故意的构造上,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共犯论上,提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共犯分类模式;坚持以行为支配论阐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行动自由和生活场所安全的犯罪,提出以特定目的予以类型化的构想。探讨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批判了试图废除本罪的主流观点。提出以行为作用的对象作为划分窝藏、包庇罪行为类型的标准。此外,还重点讨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本质、构成以及犯罪所得物及其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问题。
作者简介
杨金彪,1969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1993年~1996年,中南政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2003~2006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进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教。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论坛》、《法律适用》、《刑事法评论》、《浙江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问题一 我国刑法上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构成要素不同 二、存在实体性性质上的区别 三、认定犯罪成立的功能性差异 四、在刑法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五、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不同 六、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不同 七、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八、简短的结论问题二 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一、引言 二、通说的合理性 三、与行为事实认识的关系 四、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 五、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问题三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以张明楷刑法学结果加重犯论为中心 一、结果加重犯的本质 二、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造 三、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造 四、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五、理论可能的发展问题四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特征 一、引言 二、一个行为 三、触犯数个罪名问题五 共犯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统一性 一、共犯分类的困境 二、近年来德国共犯分类的实质化倾向 三、作用分类法形式与实质的结合 四、简短的结论问题六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一、引言 二、德国刑法学说的展开 三、日本刑法学说的特色 四、合理的观察视角问题七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类型 一、无身份者参与有身份者犯罪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 二、无身份者参与有身份者犯罪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况 三、有身份者参与无身份者犯罪有身份者共犯成立类型 四、有身份者参与无身份者犯罪无身份者共犯成立类型问题八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引言 二、欧陆日本刑法不真正身份犯的刑事责任原则 三、我国刑法对不真正身份犯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四、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九 同时犯的几个问题 一、引言 二、同时犯的成立条件 三、同时犯的成立范围及量刑原则 四、特别同时犯的处理 五、同时犯的立法构想问题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一、引言 二、保护法益 三、犯罪成立的界限 四、共犯成立的范围 五、与绑架罪的关系 六、与拐骗儿童罪的关系问题十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重构 一、引言 二、本罪的保护法益 三、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四、本罪的目的犯化问题十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几个问题——以解释论为视角 一、引言 二、本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三、本罪客观的行为方式 四、本罪的犯罪目的 五、本罪的犯罪形态 六、本罪的罪数关系问题十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察 一、引言 二、本罪的立法根据 三、客观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四、与刑法第307条犯罪的关系问题十四 窝藏、包庇罪各行为间的关系及界限——以帮助其逃匿为中心 一、帮助其逃匿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关系 二、帮助其逃匿与提供隐藏处所的界限 三、帮助其逃匿与作假证明包庇的关系 四、帮助其逃匿与作假证明包庇的界限 五、帮助其逃匿的具体类型问题十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 一、引言 二、德国日本刑法学说的对立 三、日本刑法学说新动向 四、我国刑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问题十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本犯的作用 一、本犯犯罪主体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的限制 二、本犯是否成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影响 三、本犯处罚与否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关系问题十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一、有体物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 二、无体物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的理由 三、不动产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的限制 四、财产上利益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的范围问题十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物赃物性质的丧失 一、引言 二、因归还本犯被害人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缴而丧失赃物性质 三、因善意取得而丧失赃物性质 四、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丧失赃物性质 五、因放弃返还请求权或者撤销权而丧失赃物性质问题十九 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 二、中间说的意见分歧 三、我国刑法的立场 四、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不丧失赃物性质的情况问题二十 脱逃罪立法例及保护法益比较研究 一、引言 二、立法体例 三、保护客体参考文献附录:德文中文人名对照表
章节摘录
六、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不同 在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刑法中,犯罪形态和构成要件是重合的,可以说是二位一体的。例如,在日本刑法典中,不同的犯罪形态都是一个各自独立的罪名,而罪名与构成要件之间应当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在日本刑法分则上,犯罪的各种形态是与不同的构成要件相重合的。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未遂犯和共犯等犯罪形态都是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如日本刑法典分则第2章分别在第77条、第78条、第79条中规定了内乱罪(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内乱预备罪和内乱阴谋罪的构成要件、内乱帮助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我国刑法学上,有些学者同样认为犯罪的各种形态也是与犯罪构成一一对应的,即犯罪的各种不同形态是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他们认为,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而分别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适应数人实施以单独犯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等等。③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实际。在我国刑法上,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不可混淆,各种形态的犯罪均完全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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