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彭文华 页数: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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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刑事法治为研究内容的刑法科学也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领域日益扩展,研究层次不断提高,呈现出空前繁荣兴旺的景象。这一大好局面的取得,离不开几代刑法学人的奋斗,其中也包括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们的努力。他们风华正茂、思想活跃、勤于探索、刻苦钻研,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一般说来选题合理、资料翔实、思路开阔、论证充分、精品迭出,为刑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武汉大学刑法学科从1987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同时也使博士点本身得以不断发展与壮大。武汉大学刑法学的博士生们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学位论文的撰写,他们的论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见,理论水平较高。一部分论文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得到颇好的评价。进人新的世纪,由于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毕业的博士生数量大增,优秀博士论文的数量也相应增多,以往每年出版两本毕业论文的规模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优秀的博士论文因各种原因不能付梓,研究成果无法与读者见面,既不利于理论成果的社会共享,也不利于年轻学者的脱颖而出。有鉴于此,我们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洽商,设立“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出版社慨然允诺,给予支持。
内容概要
本书是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之一,是一本法学专著,立足于文化思维比较,以犯罪构成的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模式论为基础,对中西犯罪论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就全球化时代的犯罪构成本土化问题加以探讨。
作者简介
彭文华,1972年5月生,江西新建人。1999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1年6月调至佛山大学,现为该校法律系副教授。200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9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独著《犯罪构成范畴论》,参编《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等著作7部,参与、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7项。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犯罪构成法源论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 一、中世纪之前及早期的犯罪构成(约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9世纪) 二、中世纪中后期的犯罪构成(约公元10世纪—至公元16世纪) 三、文艺复兴以后的犯罪构成(约公元17世纪至20世纪初) 四、小结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 一、英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 二、美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 三、英美判例制度与犯罪构成 四、制定法时代的英美法系犯罪构成 五、小结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系的犯罪构成源流 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沿革 二、小结第二章 犯罪构成本体论 第一节 中西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 一、中国文化本体论:天人合 二、西方文化本体论:征服自然 三、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 第二节 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 一、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 二、主客观一元化与中国犯罪构成 三、主客观一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 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 一、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 二、主客观二元化与西方国家犯罪构成 三、主客观二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 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第三章 犯罪构成方法论 第一节 中西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 一、中国文化方法论:变通 二、西方文化方法论:规定 三、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 第二节 意合的犯罪构成 一、意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 二、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三、意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四、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五、意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形合的犯罪构成 一、形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 二、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三、形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四、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五、形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预备形态第四章 犯罪构成认识论 第一节 中西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 一、中国文化认识论:直觉体悟 二、西方文化认识论:逻辑分析 三、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 第二节 平面的犯罪构成 一、平面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 二、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三、平面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四、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第三节 立体的犯罪构成 一、立体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 二、立体的犯罪构成之特征 三、立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四、立体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第五章 犯罪构成模式论 第一节 中西文化模式论与犯罪构成模式论 一、中国文化:机体模式 二、西方文化:机器模式 三、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 四、犯罪构成模式与司法的公正、效率及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节 机体的犯罪构成 一、中国的犯罪构成的机体性 二、机体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综合规则 三、机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与局限性 第三节 机器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机器性 二、机器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可废除规则 三、机器的犯罪构成的优越性与局限性第六章 犯罪构成本土化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交融与法律本土化 一、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 二、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本土化 第二节 国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及经验总结 一、国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 二、各国犯罪论体系本土化的经验总结 第三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土化历程 一、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土化概况 二、全球化时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土化探索 第四节 中国犯罪构成本体论的本土化 一、主客观统一原则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 二、主客观统一原则指导下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先天不足 三、中国移植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后天不良 第五节 中国犯罪构成方法论的本土化 第六节 中国犯罪构成认识论、模式论的本土化第七章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 第一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的社会文化根基 第二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的法律根基 一、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冲突 二、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冲突 三、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22—23条规定的冲突 四、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冲突 第三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完善 一、犯罪客体不应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二、犯罪主体不应成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应当增添规范要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根据我国刑法第20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而言,这里的“不法侵害”并非指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不法侵害。“在正当防卫的场合里,不法侵害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其在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范围上都要比犯罪行为广泛得多,不能将两者混同,更不能以认定犯罪的要求来认定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②因此,13周岁的人杀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之列,完全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至于准抢劫罪的成立前提问题,根本错误不在于我国犯罪构成本身的弊端,而在于刑法规定自身存在缺陷,即如果不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而是修改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问题便迎刃而解,后来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纠正的。 2.减轻控方举证责任,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最初,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属于典型的追诉一本主义,控方集所有证明犯罪成立的责任于一身,包括构成要件事实、违法性、有责性等一切犯罪成立要件要素,均由控方负责证实。对于辩方来说,只要握有一个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或者一个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就足以与控方进行正面对抗,避免自己牵涉到犯罪之中。以谋杀罪为例,如果需要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谋杀行为;谋杀故意;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不具有未成年、精神病等责任阻却事由。辩方则可以凭借其中的任何一个对立的要素,如不存在谋杀行为或谋杀故意、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具有未成年、精神病等事由,否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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