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等 著 页数:562
内容概要
为帮助广大公安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理解、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法制局联合组织编写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结合《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起草、修改过程,对《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规定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以及司法实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全面阐述,附录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及新旧条文对照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水平、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广大公安司法实务工作者重要的工作辅助书籍,也是法学界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编委会成员均为《立案追诉标准(二)》起草工作的组织者、参加者,使《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精释》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资助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章 走私假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四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案第二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四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五节 妨害清算案第六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七节 虚假破产案第八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九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十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十一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十二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十三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十四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十五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十六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五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伪造货币案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第五节 变造货币案第六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八节 高利转贷案第九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十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十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十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十三节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十四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十五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十六节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十七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十八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十九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二十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二十一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二十二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二十三节违法运用资金案第二十四节违法发放贷款案?第二十五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二十六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二十七节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二十八节逃汇案第二十九节骗购外汇案第三十节洗钱案第六章 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集资诈骗案第二节 贷款诈骗案第三节 票据诈骗案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案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案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案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案第八节 保险诈骗案第七章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逃税案第二节 抗税案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案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案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六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七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八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九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十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十一节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十二节 非法出售发票案第八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案第二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三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四节 假冒专利案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第九章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二节 虚假广告案第三节 串通投标案第四节 合同诈骗案第五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六节 非法经营案第七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八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九节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十节 逃避商检案第十章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节 职务侵占案第二节 挪用资金案第三节 挪用特定款物案第十一章 附则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18日印发)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新旧条文对照表
章节摘录
(二)关于第7条妨害清算案、第9条虚假破产案2001年《追诉标准》对妨害清算案规定了“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经研究,原标准过于单一,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予以补充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要件予以细化,增加第一、二、三项将隐匿财产或者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数额均达到50万元的行为列入标准。因为实践中有的案件损失后果很难认定,将上述3种情形纳入“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范围,有利于对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保护。第四项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实施妨害清算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即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的数额标准。第五项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列入立案追诉标准,主要考虑是实践中此类情形多发,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予以刑事追究。虚假破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犯罪。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具有内在关联,前者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实施的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后者是针对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实施的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两罪在客观行为上比较相似,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不同。因此,虚假破产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参照妨害清算案的标准,规定了6种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其中,第一、二、三项对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即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规定了50万元的数额标准。第四项对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即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的数额标准。第五项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列人立案追诉标准。第六项是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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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精释》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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