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庆功 页数:242
前言
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三基”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如何抓好、抓实“三项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难以预料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加大。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突出表现在境内因素与境外因素互相影响的关联性更加明显、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性更加明显、“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作用的互动性更加明显。 面对这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始终把工作的基点放在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问题上、放在驾驭各种复杂局势上。要牢牢抓住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三个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着力解决制约当前公安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内容概要
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三基”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如何抓好、抓实“三项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警务信息化第一章 我国警务信息化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一、警务信息化:警务工作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二、我国警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就三、我国警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 我国警务信息化的战略目标一、制定我国警务信息化战略目标的基本原则二、我国警务信息化战略的总体目标设计三、我国警务信息化的战略重点第三章 警务信息化与推进基层基础工作一、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二、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信息化水平三、以信息化提高基层基础工作的整体水平第四章 警务信息化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信息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其基本特征二、信息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原则三、信息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架构四、信息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第五章 警务信息化与提升侦查破案能力一、情报导侦机制及其价值分析二、情报导侦机制的构建三、网上侦查及其技(战)术方法的应用四、网上侦查途径及其应用第六章 警务信息化与创新警务机制一、现代警务机制的基本特征二、现代警务机制实现的战略转变三、以信息化为先导,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第二篇 执法规范化第七章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八章 警察职责和权力与执法规范化一、警察职责和警察权力二、现阶段我国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透视三、规范警察职权,强化执法权力监督第九章 警察纪律和义务与执法规范化一、警察纪律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二、警察遵守纪律和履行义务的现状分析三、提高认识,加强修养,严格责任追究第十章 警察伦理和道德与执法规范化一、警察伦理及其对执法规范化的意义二、警察伦理视阈中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状况三、以高尚的伦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第十一章 警察管理和监督与执法规范化一、警察管理与监督二、警察管理与监督视阈中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状况三、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第十二章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路径及对策一、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先导二、健全完善执法制度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三、强化执法监督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证四、强化警务保障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石第三篇 警民和谐化第十三章 和谐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日益凸显的警民冲突一、典型警民冲突事件聚焦二、警民冲突的特点及趋势第十四章 社会转型与警民冲突一、社会嬗变中的警民关系二、警民冲突与警察队伍建设第十五章 关键之举:提高民警素质,强化执法能力一、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二、准确把握新时期警民关系的特点三、树立宗旨意识,亲民爱民四、坚持群众路线,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五、提高民警素质和能力,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第十六章 治本之策:化解社会矛盾。优化执法环境一、维护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二、服务民生、保障民权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三、关注民意、畅通诉求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四、慎用警力、合理用警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五、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应避免的两个误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警务信息共享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因此应设定监督审查程序,以尽可能减少或者避免警务信息共享的负面效应。从总体上讲,警务信息共享统一由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更安全和稳妥,鉴于当前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信息资源整合还处于初级阶段和各地市执法的灵活性,我国警务信息的共享可以由市级公安机关决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查。信息共享流程中应详细设定监督审查程序,以保证信息共享在设定的轨道上运行。6.信息复查、保留与清理机制。警务信息复查是对公安机关储存的信息进行检查,以判断其是否是充足的、最新的并且是不过度的,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一种方法。信息保留,是指经过评估和复查流程论证,为了警务目标继续保存信息。信息清理,是指经过评估和复查流程论证,将信息从所有警务系统中删除,直至信息不能被复原。警务信息复查、保留和清理的原则包括:1必须原则。如果某个人继续违法或有继续违法的可能,就应当继续保留与其有关的信息。2.足够原则。为了给保留期限提供依据,警务信息必须尽可能的完整;警方必须努力收集足够的信息,以识别每个人及其相关的事件。3.准确和最新原则。所有记录的详细内容必须是准确的,记录必须根据最新信息及时更新。4.不过度原则。警方保留的关于某人信息的类型和数量不能过度,必须与该人对社会的威胁成比例;当不存在继续保留记录的警务目标时,应当将记录清理掉,如果某人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该人的信息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予以保留。 警务信息复查、保留和清理的方式包括:1.首次复查,每一份警务信息在输入系统时,都应当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警务信息复查、保留和清理制度所提出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首次复查,以确定每一份警务信息应保留的时限。2.特定复查,警务信息在跨行业、机构交流之前;公开之前;出现新的情况后;被记录主体要求查阅信息时;有人提出披露申请时,这些信息都应该被复查。3.定期复查,对严重暴力犯罪人员;有较高的危害风险的潜在危险人员;职业犯罪者、惯犯和流窜犯等,这些特定人员的信息要定期复查。4.例外复查,对设定保留期限的信息,信息到期预警后,要对其进行例外复查,也就是将表明其还有较高的危害风险的人员信息识别出来,根据其行为和现实表现,判断其有无再次犯罪的可能,对这些人员信息进行例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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