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张成法 页数:351
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受贿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国家经济建是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为此,本书就当前受贿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大胆的探讨和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有关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立法建言。
作者简介
张成法,男,1964年7月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法学博士后。曾在公安关当过警察(三级警监)、高等院校过教师,现在北京从事政法工作。近曾在国家、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主编、参编著作10余部,获国家、省、市级法学优秀成果奖16项。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受贿罪立法评说 一、受贿罪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古代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三、我国近代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五、国外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受贿罪之比较 八、受贿罪的分类第二章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一、国外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四、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五、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分类 六、下列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第三章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第四章 受贿罪的行为对象第五章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第六章 受贿罪的几种新型表现形式第七章 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第八章 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自唐朝以后,历朝刑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但也有所发展,如《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节,专门规定官吏受贿的犯罪,如“风宪官吏犯赃应加重处罚”、“官吏听许财物”、“私受公侯财物”等。这些内容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具体化、明确化,从而更具可操作性。我国封建历史上的最后一部法典,是清政府参酌日、德等国刑法,并折中中国封建旧律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该法一改中国几千年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第一次把贿赂罪独立规定于该法分则第六章关于渎职罪中。但是基本上沿袭了《大明律》的一些规定,如《刑律·受赃卷》中共有11条,其中除第5条和第10条外,其余9条均是受贿犯罪。这些规定同《大明律》相比,只是在个别细微之处稍作变动,其他诸如罪名、罪状、法定刑等几乎完全相同。当然,尽管修改是个别的,但是其相关条文的律义则更加明晰、具体,仍不失为这部法典的一个特色。 通过以上对我国古代有关反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回顾与梳理,可以看出,人类社会自公共权力诞生以来,贿赂犯罪与反贿赂犯罪的斗争就伴随着我国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我国历代统治者,都是高度重视反贪污贿赂犯罪,高度重视保持官员的清廉正直,从而创造出了高度发达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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