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编 页数:179
内容概要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规则研究:“天宁模式”的实践与探索》共分三部分:规则篇、理论篇和案例篇,收录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起草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规则及解说,对规则的专门论证共15篇论文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13篇,主题鲜明,内容全面,论证深入。全书以规则为核心,以理论为支撑,用案例来诠释。同时,为了全面反映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历程,编者们还在附录中专门编写了大事记,以窥全面,以飨读者。
书籍目录
上篇规则篇 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003 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解说/009 中篇理论篇 1.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029 2.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实践与思考——以“天宁模式”为切入点/036 3.浅论司法审判中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优先特殊保护机制的建立/044 4.私法自治与司法干预:法院职权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回归/052 5.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以构建涉少案件速裁程序为视角/057 6.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障/062 7.试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特殊理念及制度完善/066 8.职权主义理念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体现/071 9.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监护人权利的适度限制/076 10.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创新与探索——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体现/081 11.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之确定/086 12.和谐司法语境下的未成年人民事调解机制的架构/093 13.职权主义模式下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架构/098 14.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证据规则的完善/103 15.浅谈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救济——从权益保护角度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建立/107 下篇案例篇 1.范某等诉某县某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17 2.潘某诉常州市某医药公司、上海某生物公司和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121 3.董某诉濮某抚养关系纠纷案/125 4.吕某诉张某、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128 5.原告诉被告王某抚养关系纠纷/131 6.刘某诉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134 7.顾某诉常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137 8.汤某诉姜某、姜某某、薛某、常州市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39 9.刘某诉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42 10.沈某某诉夏某抚养关系纠纷/145 11.凌某诉常州市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47 12.吴某某诉吴某财产权属纠纷案/149 13.任某诉中国××常州分公司及常州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51 附录 1.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历年大事记/155 2.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158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72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畅通未成年人诉讼意见独立表达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由法定代理制度弥补其诉讼能力的欠缺,但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不能完全代表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甚至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特定案件中构建一套有效的未成年人诉讼意见独立表达机制,保障其向法院充分陈述自己的真实意愿,作为判决的依据。如在变更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未成年人住所迁徙、确定探望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中,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因此,这类案件法官应当充分探询年满10周岁、具备完全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并邀请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机构人员到场见证,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外界干扰。 4.建立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制度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子女的抚养、探视、监护、收养、抚育费金额等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案件,法官在予以确认时,除了要依职权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外,还应当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协议的内容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年龄、性别、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父母的一贯表现、有无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的工作、收入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依职权作出恰当的判决。即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对抗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在法官依职权进行判决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考虑其需求,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依职权进行判决。 5.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 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为未成年人设立“诉讼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参与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且在诉讼中不受父母有关意愿的影响,法律地位独立于子女的父母。由诉讼代表人全面介入诉讼案件,调查、收集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证据,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子女独立地参加诉讼,向法官提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建议。法官对于诉讼代表人提出的证据和建议,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议由具有维权职能,且熟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能够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的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因此在儿童权益维护机构中进行选择,通过与法院进行工作对接的方式,让社会维权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如妇联、共青团在儿童维权领域专业优势较强,工作具有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合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可以弥补法官审查能力有限的缺陷,可以更加有效和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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