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江苏省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江苏省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 编 页数:362
前言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省级机关在全省各项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领导职责,省级机关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履行领导职责的重要基础。在省级机关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1986年以来,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和法律,在连续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省级机关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江苏建设。但是,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得还不够紧、措施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一些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学习自觉性还不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增强。
内容概要
自1986年以来,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和法律,在连续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省级机关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江苏建设。但是,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得还不够紧、措施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一些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学习自觉性还不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增强。
书籍目录
序言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省级机关法治建设第一章 行政法案例案例1 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案例2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认定案例3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案例4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案例5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案例6 行政机关不可随意改变已改制企业身份案例7 行政机关不可乱发限期拆迁通知书案例8 政府采购中投诉处理决定的性质认定案例9 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案例10 行政处罚不得捆绑年检案例11 路口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属于强制检验范围案例12 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案例13 行政处理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案例14 卫生防疫站行政处罚中的程序问题案例15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例16 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17 因被欺骗致行政诉权丧失之后的救济案例18 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权力案例19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例20 工伤认定中的证据确认案例21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解除企业产权买卖合同案例22 规划部门没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案例23 行政决定任免经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例24 房地产管理局不得违法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案例25 行政复议不应采信违法鉴定结论案例26 未取得医师注册的诊疗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案例27 对申报见义勇为不予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撤销案例28 高校授予学位的行为依法受司法审查案例29 行政处罚失去效力,行政机关被判重作案例30 公安110指挥中心不作为被判赔偿案例31 行政机关不履行内部报批职责可被诉案例32 行政机关违法决定企业停产整顿应赔偿损失案例33 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案例34 违法拘禁致人损害应予行政赔偿案例35 公安机关违法干涉民事纠纷构成行政越权案例36 乡政府违法征收计划生育费并砸坏家具应当赔偿案例37 行政行为相关人也享有原告资格案例38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案例39 政府强迫农户购买假种子应当赔偿损失案例40 警察失职与侵权责任的认定案例41 公民因错捕、错判补发工资后仍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案例42 违法监视居住理应给予国家赔偿案例43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案例44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第二章 经济法劳动法案例案例45 “有座无座价相同”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46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例47 拒绝衣冠不整者人店消费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48 违法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49 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0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案例5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52 虚假对比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53 行政机关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54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案例55 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案例56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具备法定条件案例57 劳动关系不因违法解除职务而消失案例58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例59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对劳动者作除名处理案例60 未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例61 仅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协议无效案例62 劳动者因受欺诈而辞职的,辞职行为无效案例63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案例64 涉嫌犯罪未受刑事处罚的职工劳动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案例65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工资案例66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案例67 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案例68 出借资质证书,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责任案例69 非法用工造成伤害,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例70 把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例71 工伤认定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案例72 工伤事故可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案例73 一起工伤事故可以获得两次赔偿第三章 民商法案例案例74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案例75 父母一方擅自送养子女无效案例76 父子声明脱离关系后仍然享有继承权案例77 离婚时婚前按揭住房的分割案例78 婚前聘金应视作附条件赠与案例79 以不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撤销案例80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案例81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案例82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案例83 可得利益损失应受法律保护案例84 国有划拨土地投资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85 顾客存包丢失时超市责任的认定案例86 撤销权消灭后权利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案例87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88 汽车站无权对危险品携带者罚款案例89 商场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无效案例90 国家机关担保无效仍应承担责任……第四章 刑法案例后记
章节摘录
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法律的适用。本案研究所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联建房地产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成后,除将部分房屋产权无偿交付研究所能用外,每年还向研究所交付科研补助金55万元,其余房屋房地产公司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产权仍归研究所所有。研究所虽以联建房屋纠纷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名为联建,实为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理由为:(1)该合同是由研究所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因无资金建房,而利用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一方:由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待房建成后,房地产公司除将部分房屋直接交付研究所外,其余房屋房地产公司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产权仍归研究所所有,每年还向研究所交付科研补助金55万元。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该土地及建成的房屋产权均未改变,而改变的仅是在一定期限内的房屋使用权。(2)联建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特殊形式,即联建一方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联合建房,并对建成房屋进行分配,而该合同并没有体现出联建合同的特征。(3)该合同约定,研究所将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委托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地产公司所付建房投资款以及房屋建成后给研究所交付的科研补助金具有房屋土地租金性质,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后记
去年召开的全省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会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保障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事关长远的基础工程,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了将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法积极性,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这本案例读本。本书是2007年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的原理与应用:案例读本》的续本,继续采用以案说法、以理析法的编写体例,更加注重案例内容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分为行政法案例、经济法劳动法案例、民商法案例和刑法案例等四大章,引用了156个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所选内容大多是近些年来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案例,其中大部分与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联系密切,具有较强的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读性。本书第一章由戴桂洪撰写,第二章由冯翔撰写,第三章由冯翔、彭岳撰写,第四章由石红梅撰写。戴桂洪、李友根、眭鸿明、肖冰、刘青参与了本书的修改,全书由戴桂洪审核并定稿。本书虽经编写人员认真审校,但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辑推荐
《法律的原理与应用案例读本(2)》:江苏省省级机关普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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