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乔传福,徐冰 主编  页数:306  

前言

  经济法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作为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教程》在广泛考察有关经济法教材编写体例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确定了编写内容。在体例编排、内容选择上,本教材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延续性,力求新颖。  本教材立足于职业岗位对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要求,针对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吸收最新经济法立法内容,在总结高职高专经济法长期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重点阐述了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与职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基于经济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本教材侧重以“案例教学”的形式编排理论内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解读、背景资料,形成了结构简洁、深入浅出、重点突出的特点,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了促进高职高专学生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形成,本教材还附有案例讨论,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本教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新。依据国家最新立法,我们精心编写了各章内容,充分吸纳了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近年来,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陆续被制定、修订或修正,例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修订;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教材以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相关内容作了全新的诠释。

内容概要

  本教材立足于职业岗位对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要求,针对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在总结高职高专经济法长期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重点阐述了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与职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基于经济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本教材侧重以“案例教学”的形式编排理论内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解读、背景资料,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了促进高职高专学生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形成,本教材还附有案例讨论,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
第六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行为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十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
第三节 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
第四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第三节 增值税法
第四节 消费税法
第五节 营业税法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
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十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督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证券上市
第十五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章节摘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国家在协调或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但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国家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一方面,这种调整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性;另一方面,这种调整也是国家在履行社会调节职能,它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作为调整的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的社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存在的基础的,这就划清了它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因此,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经济管理关系和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方面,这种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不能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必须由经济法调整;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只能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不能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由别的法律部门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其范围是不同的。它主要同本国的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实行的经济体制相关。一般来说,如果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则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就极为广泛,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整个国民经济都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遍及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主要依赖市场对经济进行调节,国家对经济的调节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相对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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