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晗  页数:290  

前言

证据收集制度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可以说,自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以来,证据收集制度即已存在,只不过不同的诉讼模式有着相应不同的证据收集制度而已。本书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在实际运行、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1.第一次提出了一个较完整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建议稿。该建议稿共设62个条文,具体包括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通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保障规则、法律责任规则六项内容。该建议稿既涉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规则,也涉及法院、检察院的取证规则;既有权利(力)性规则,也有义务性规则,还有罚则等。应该说,这是本书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所作的最大贡献。2.重新界定了民事证据收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内容概要

  证据收集制度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可以说,自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以来,证据收集制度即已存在,只不过不同的诉讼模式有着相应不同的证据收集制度而已。《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在实际运行、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1.第一次提出了一个较完整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建议稿。该建议稿共设62个条文,具体包括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通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保障规则、法律责任规则六项内容。该建议稿既涉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规则,也涉及法院、检察院的取证规则;既有权利(力)性规则,也有义务性规则,还有罚则等。应该说,这是《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所作的最大贡献。  2.重新界定了民事证据收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作者简介

肖晗,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育法学、法律文书学等教学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主持司法部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湖南省教科规划课题各一项,主持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各一项。

书籍目录

绪论/1一、选题意义/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4三、研究方法/8第一章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及其评析/9一、立法现状及其评析/10二、理论研究现状及其评析/24三、诉讼实践现状及其评析/31第二章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之现状原因分析/49一、诉讼模式的影响/49二、观念滞后/58三、规则阙如/60四、信息垄断/63五、无讼文化和法律意识/65六、诚信缺失/70第三章 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75一、当事人主义国家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75二、职权主义国家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88三、中国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94第四章 民事证据收集的对象和客体/108一、民事证据收集的对象/108二、影响民事证据收集客体范围的因素/115三、民事证据收集客体范围中的重点/120第五章 民事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126一、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127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136三、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收集方法和程序/149第六章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考察/160一、民事证据收集的性质和目的/161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功能/169三、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178第七章 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重构/196一、明确规定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97二、明确规定证据收集的程序运作规则/221三、明确规定证据收集的保障机制/239第八章 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条文设计/258一、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通则/258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260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263四、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268五、民事证据调查收集的保障规则/268六、法律责任/271结语/272参考文献/276后记/289

章节摘录

法院对声请审查后,认为“应证之事实重要,且举证人之声请正当者”,应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书。如果当事人需要的书证由第三人持有,也须声请法院命令第三人提出文书,法院也应按照“应证之事实重要且举证人之声请正当者”的标准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提出下列文书的义务:该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者;他造依法律规定,得请求交付或阅览者;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商业账簿;就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者。作为证据资料的文书,并不限于当事人为法律关系所制作的文书,例如:为证明资金的流向,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流水账、医生为他人诊疗而制作的病历、汽车保养厂有关汽车的保养记录等,便属于“就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者”,从而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文书中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同样享有保密权利,即文书内容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业务秘密,如予公开,有致该当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损害之虞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出。但法院为判断其有无拒绝提出之正当理由,必要时,得命其提出,并以不公开方式行之。为确保书证能成功收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违背文书提出命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法院得审酌情形确认他造关于该文书的主张或依该文书应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法院应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在必要时,并可以裁定命令为强制处分。该项强制处分的执行,准用强制执行法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的规定。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略作修改而成的。在付印之际,说明以下几点:首先,求学是一件艰辛之事,写作博士论文更让人有繁难之感。幸而经过几个月的煎熬,终于推出了一个雏形;后又根据导师常怡教授的教示,经过几个回合的修改而定型。回头看看走过的路,我要对为本博士论文的写作给予过关注、帮助和支持的各位亲人、师长、学友、同事和接受我调查走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其次,2008年6月,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共有9位同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在9篇论文中,我和另外两位同学的论文被答辩委员会(由左卫民教授、吴明童教授、田平安教授、李祖军教授、徐昕教授、李龙教授等人组成)定为优秀博士论文。同时,在答辩前的匿名评审中,校外5位专家(张卫平教授、齐树杰教授、章武生教授、肖建华教授、马爱萍教授)在评阅书中均对我的博士论文给予了较高评价(答辩时在答辩秘书处看到);恩师常怡教授也对该文较感满意并说“文章写得不错”。师长们的评价和厚爱既是鼓励,更是鞭策。时隔一年,本博士论文即将付梓成书,而师长们的言语仍回响在耳际,既令人感到无限温馨,也让人充满前行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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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是由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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