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梁凤荣、 张道强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梁凤荣,张道强 著  页数:174  

内容概要

  《现代继续远程教育系列规划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共十三章:第一章对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作了介绍;第二章着重探讨先秦儒家以修身、治国、安民为中心的法律思想;第三、四章对先秦时期墨家、道家、法家等学派的主要法律观念予以分析比较;第五章则重点介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主要内容;第六章至十章为历代众多政治家、思想家从不同角度与侧面对正统法律思想的维护或完善;第十一章至十三章则为近代各个阶层人物在西学东渐过程中发表的法律观点。本书作为现代继续(远程)教育系列规划教材,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与本科生,也可作为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学理论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与西周的礼治思想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第二节 西周“以德配天”说与“礼治”思想 第二章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孔子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观 第二节 孟子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墨家的法律观与道家的法哲学思想、 第一节 墨家的法律观 第二节 道家的法哲学思想 第四章 法家的“法治”思想 第一节 商鞅重刑主义的“法治”观 第二节 韩非“法”、“势”、“术”三位一体的法治思想 第五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转折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一节 秦朝的法治思想 第二节 汉初君臣“为无为而不为”的治国思想 第三节 董仲舒“阳德阴刑”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魏晋律学 第一节 杜预“文约”、“禁简”的立法理论 第二节 张斐的律学理论 第七章 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和修正 第一节 李世民“安人宁国”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第四节 柳宗元“天人不相预”的观点及其 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第八章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第一节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观 第二节 丘济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挥 第九章 宋明时期改革派与“清官"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王安石“变风俗,立法度”的变法观 第二节 包拯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海瑞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 明末清初的社会批判思潮 第一节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第二节 王夫之“趋势更新”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顾炎武反对专制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近代社会的更法改图思想 第一节 龚自珍“更法改图”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魏源“因势变法”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第十二章 洋务派与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张之洞“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严复的启蒙法律思想 第三节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思想 第四节 梁启超“救亡图存”的维新观 第五节 谭嗣同激进的变法维新思想 第十三章 辛亥革命前后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孙中山的革命法律观 第二节 章太炎对“中华民国”及其法律建设的构想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不详。其著作均已失传,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他注解晋《泰始律》后向晋武帝明其要点所上的表。这篇《律注表》是我们研究张斐法律思想和我国封建法律史的宝贵资料。 一、张斐“以礼率律”的法律观 汉承秦制,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也是这样。汉《九章律》和秦律一脉相承,都是以法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晋律则不然,它是在吸取东汉儒家学者注律的基础上,明确地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所以说西晋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自汉代儒学独尊之后,儒家的纲常伦理遂成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张斐在《律注表》中强调“理”是法的灵魂,法是“理”的体现,统治者施政立法都应以“理”为指导原则,这和汉儒的论述如出一辙。显然,张斐所讲之“理”,实际上是指封建纲常伦理。其“理”非常神秘、奥妙,仅从一个方面来理解它、贯彻它是不够的;法律包含着“理”的深义,因此在适用法律时要探讨“理”的精神,不可固守法律条文。概括来说,必须用“理”的精神指导立法、司法活动。接着,张斐具体论述了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怎样探讨“理”的精神,并应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比较。其主要意思是说,对某些过失有时要定罪,有时则宜可以免予惩罚;有时宜从具体情况出发,以“人情”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有时可依当时形势需要而定刑罚的轻重。在判罪可轻可重的情况下,有时宜从重以威慑他人,有时则宜从轻以体恤民情;官吏犯罪或为公或为私,因而处理轻重各异,或继续任职,或予以罢免。上述各种情况,司法官吏都应因时制宜、权衡轻重,灵活地适用法律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其细节,定罪量刑时或轻或重,必须对其细微差别也加以分辨,反复推敲。在张斐看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理直刑正”。 然而,张斐所讲的“理”是一种与现实相脱离的先验的东西。《律注表》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这是《周易•系辞》中的三句话,张斐将原文“化而裁之谓之变”改为“化而裁之谓之格”。格,这里指那些临时性的单行法规。“形而上”即无形,“形而下”即有形。张斐主要用它来说明法律是有形的实体,但是其所包含的精神且口道(“理”)是无形的,是超越于万物而又无所不包的,法律为了更好地体现道,必须因时而变,通过一些临时性的法规来加以变通。显然,张斐唯心主义地认为“道”在“器”之上,并且相互脱离,这是荒谬的。但他根据《周易》的变易思想,认为法律应根据客观形势需要而加以变通的观点则有其合理因素。 尽管张斐把“理”描绘成超阶级的、先验的东西,但通观《律注表》则可看出其所谓“理”实际上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具体说来,那就是要把儒家一向所强调的纲常伦理,即所谓“礼乐”贯彻于法典的始终,把礼乐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张斐对儒家的礼乐推崇备至,视为法宝。

编辑推荐

《现代继续(远程)教育系列规划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现代继续(远程)教育系列规划教材,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与本科生,也可作为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学理论的参考书。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国法律思想史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