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文才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文才  页数:179  

内容概要

  《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紧扣责任保险的实践研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克服了研究单个类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在研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方面更全面、更系统;书中的建议和结论在立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为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和修改中的《保险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但书中也有很多不足,许多问题没有进一步展开研究,如侵权行为法对责任保险的影响;在立法的过程中如何衔接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责任保险法》,并将各类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除外责任、保险人的抗辩理由、赔偿范围等内容统一规制;《责任保险法》的地位及其与《保险法》的关系。这些问题有待于作者今后进一步研究。

作者简介

  文才,男,汉族,高级(二级)律师,法学博士,现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简历  (1)1986年9月-1990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1990年8月-1991年8月,在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工作:  (3)1991年9月-1994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硕士学位;  (4)1993年8月-1995年8月,在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专司公司上市、重组工作;  (5)1995年9月至今,在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6)2004年9月-2009年7月,在澳门科技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博士学位。  曾经或现正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  (1)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评审团成员;  (3)珠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  (4)珠海市人民政府普法讲师团讲师;  (5)珠海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组成员;  (6)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执委;  (7)珠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8)珠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9)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国内多家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特聘专家组成员;  (11)国内多所大学客座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研究动机和目的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限制一、研究范围二、研究限制第三节 研究流程与内容架构一、研究流程二、内容架构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兴起、发展及缺陷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一、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三、责任保险的种类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沿革与理论基础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二、我国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状三、责任保险兴起的原因、理论基础及存在的危机第三节 责任保险的功能剖析一、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二、补偿功能是其最基本的优势三、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四、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五、为受害人打开了诉讼方便之门……第三章 责任保险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挑战第四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促进第五章 完善我国类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想第六章 设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的构想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参考文献致 谢

章节摘录

  综合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如下主张可取:在具体人格权中,首先,生命健康权应作为第一位进行规定。这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在民法上宣示生命的利益就是最高的利益,任何利益与生命利益发生冲突,首先要保护生命利益。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通肇事造成行人死亡的赔偿上,也应按照生命是最高的法律保护价值,实行严格责任。甚至比严格责任更进一步,即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当然,可以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减轻责任人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责任。此外,还应规定在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其近亲属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上的痛苦,应该包括不安和焦躁。没有什么痛苦能比父母失去子女的痛苦更为痛苦,既然对名誉的损害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就更应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具体人格权中应规定隐私权。高科技发展的一个负面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如互联网上对隐私的侵害是一个最大的问题。隐私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不仅要规定,而且要扩大规定的范围。隐私权的内容一是保护个人秘密,这是其基本含义。二是满足自然人生活安宁的要求,如垃圾邮件、电话骚扰、侦探跟踪等,对个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了侵害,其他国家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三是自然人住宅空间的自由。英美法中规定一旦住宅安宁受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行使驱逐的权利,但是如何补救是非常困难的。假如屋主因行为人非法侵入感到害怕,按照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是比较困难的,由此产生了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如果行使驱逐权,对财产权的保护是实现了,但是对人身权的保护还需要通过隐私权的方式来实现。此外,还要规定自然人通信秘密不受侵害,包括禁止非法进入私人电子信箱,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等。最后,民法典还应规定信用权等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可以基于商业目的使用,使人格权和财产权结合。人格权的商品化在英美法国家也称为商事人格权,在人格权遭到侵害后用财产利益来计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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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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