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杨德 主编  页数:284  字数:461000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法学》以婚姻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及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结婚制度及其效力、离婚制度及其效力、亲属家庭关系、收养制度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吸收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并注重对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讲解和分析。既重视传统学科理论,又能联系立法、司法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启发性。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适合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使用,同时可供参加自学考试及统一司法考试学习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
绪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及婚姻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与家庭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类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功能
一、婚姻法的概念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法的特征
四、婚姻法的功能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二、作为民法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三、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 国外婚姻法的历史发展现状
一、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三、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定义及特征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二、一夫一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第三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应明确的问题
第六节 夫妻、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一、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二、婚姻法的空间效力
三、婚姻法的对人效力
第二节 民族婚姻
一、民族婚姻的概念
二、民族婚姻的特点
三、《婚姻法》对民族婚姻变通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三节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的法律适用
二、华侨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三、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四、台湾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第四节 涉外婚姻与收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收养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结婚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离婚
第七章 离婚效力
第八章 亲属
第九章 家庭关系
第十章 收养
第十一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与特征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根据国内的婚姻法学界的通说,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其他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在许多国家,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者,大多规定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之一。但实际上,由于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国均广泛存在,考虑到婚姻关系的事实先行性,对事实婚姻在立法或司法中又往往网开一面。根据外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主要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态度。    第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 其依据是,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有利于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夫妻关系的稳定。英美的普通法婚即属此类。它只要求婚姻的成立符合法定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结婚目的、同居事实及夫妻身份的公开性,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普通法婚一旦形成,便与法律婚具有同等效力,须经离婚程序始得解除。当代英国法和美国14个州原则上承认普通法婚。 第二,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种主张特别强调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和法律对婚姻的约束力,未经法律程序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不进行婚姻申报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三,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事实婚姻便转化为合法婚姻。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达到法定同居年限或已怀孕、生育子女的;二是经法院确认;三是补办法定手续。同时,一些国家也强调区分当事人善意或恶意的主观条件。凡事实婚姻的双方均为善意时,发生婚姻效力。一方为善意时,善意一方享有受他方扶养的权利,财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凡事实婚姻的双方均为恶意时,则不发生婚姻的效力,但子女得为婚生子女。 我国对事实婚姻处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经历了从有条件承认、逐步不承认、完全不承认再到相对承认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曾数次对处理事实婚姻作出司法解释。

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法学》是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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