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页数:231  

内容概要

《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描述我国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一年来的发展变化,捕捉其变化趋势,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2011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是该项目的延续和拓展,研究小组在众多师生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对全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341个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公开状况以及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对同级人大公开程度进行了调查、分析、评分和排序,最后形成了这份评估报告。

作者简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基于“经世济国”校训之理想,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于1998年成立。研究中心依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学科特色与优势,整合全校科研资源,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围绕公共政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业已取得丰硕成果并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主要成果包括:1999年迄今历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2001年迄今历年《中国投资发展报告》,2009年迄今历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以及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上海市政府等的大量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序言
0 总报告
0.1 概述
0.2 2010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
0.3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
0.4 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透明度评估
0.5 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代表大会公开程度评估
0.6 结论和建议
1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历程回顾
1.1 政府部门的行动
1.2 人大的行动
1.3 学术界与民间组织的努力
1.4 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
2 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件评论
2.1 对2010年中央部委公开部门预算的评论
2.2 预算公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
——评《预算法》修改稿
2.3 不和谐的音符:评一位财政官员的言论
2.4 《意见》的意见: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若干规定
2.5 评2010年修订通过的《保密法》
3 2011年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状况分析
3.1 概述
3.2 中国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态度评估
3.3 中国省级政府基金透明度状况分析
3.4 我国各省社会保障基金透明度分析
3.5 我国各省国有企业基金透明度分析
4 省级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透明度评估
4.1 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透明度评估思路与方法
4.2 整体水平视角的财政透明度考察
4.3 主体差异视角的财政透明度考察
4.4 客体差异视角的财政透明度考察
4.5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方式的考察
4.6 本章的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5 省级财政信息对人大公开程度的评估
5.1 预算周期不同阶段的财政信息公开
5.2 财政预算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
5.3 财政决算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
5.4 省级人大机关在沟通、联系群众方面存在的不足
5.5 结语
6 广州市财政透明度特别评估
6.1 广州市财政信息公开概况
6.2 对广州市财政透明度的评估
6.3 影响与评价
附录
附录1 财政信息调查提纲
附录2 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调查提纲
附录3 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对人大公开程度调查问卷
附录4 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信息申请函
附录5 省级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调查信息申请函
附件6 省级人大财政信息调查信息申请函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从表4-13的统计资料来看,相关单位基本上是基于六大类方式(共22小类)来拒绝信息公开的。因此,有关答复方式的评价和分析也就基于这六大类方式来进行。  (1)第1类答复方式  此类答复方式具体涉及两种小的类型:告知公开出版物等(ii)与提供网址(12)。此类方式是相关单位给予信息申请答复的主要方式之一,所涉及的单位共有54个单位(其中,有12个单位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答复)。就此类答复方式而言,既然被调查单位已经给出了信息获取的途径,从道理上来说是不会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我们按照相关单位所给予的查询点和途径进行信息搜寻时,我们很难找到调查提纲中26项信息所对应的数据和资料。即使在某些查阅点可以找到与申请信息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说主要领导的组成等,由于相关的信息不规范、不成系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备性很难保证。这意味着,相关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查阅点与查询网址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关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渠道只是它们拒绝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就这样一些单位来说,它们一方面不愿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又不想直接给予拒绝,只好采取这种“巧妙”的方式来加以应付。  (2)第Ⅱ类答复方式  此类答复方式主要是基于客体方面的原因而就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直接拒绝:认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具体有两类措辞:一是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保密的范围。针对我们的申请,有单位认为我们公开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法》所限定的保密范畴,而有的单位则基于部门所颁布的规章和文件来表明此类信息属于保密的信息。比如,在我们2011年的调查中,就有税务单位指出,2008年本级财政决算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规定,属于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不宜对外公开。二是认为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2011年的调查中,基于这两类措辞来拒绝信息公开的单位分别有7家和9家,共15家(有1家单位同时涉及两种答复方式)。就此类答复方式而言,应该承认,如果公开课题组所申请的信息危及国家的安全,基于保密的需要而拒绝公开信息完全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在其他国家,它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也明确给定了就国家机密进行保护的制度性条款。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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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触目惊心,事实远比看到的严重
  •   书中收集到部分地区经验数据较有参考性
  •   该报告的发布本身也是对财政透明的一个有力推动。数据有说服力,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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