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游伟,郑少华 主编 页数:190
前言
为建立开放型的法学教学与法院建设的平台,加强法院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与互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与法学教育的实践水平,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的合作协议,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选派九位资深法官担任主讲教师,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开设“司法前沿”专题课程,系统地讲授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法律适用的新思路。作为该课程的配套项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福仁院长、游伟副院长、周赞华副院长作为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在“司法前沿”论坛上开设讲座。2008年秋季学期的“司法前沿”共分九讲,“司法前沿”论坛讲座共计三场,从诉讼心理学、法律方法论、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程序变化、刑事审判、少年审判等方面,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司法前沿课程作为法官开设的课程,内容新颖,实务性强,理论探讨深入,讲授方式生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法官走上法学院的讲台,讲授法律硕士课程,这是审判实践部门与法学教学机构相互协作的一种新型模式,将对法律硕士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方面,有助于法学院的学生直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官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不断汲取法学理论的新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更好地为推进我国的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服务。
内容概要
本书为“司法前沿”论坛上开设讲座的讲演录,“司法前沿”课程共分九讲,“司法前沿”论坛讲座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方面,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本书分专题报告和司法前沿讲座两部分,专题报告收录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研究、宪政视野下的刑事司法问题和司法审判价值的要素构成三个报告,司法前沿包括了合同法的理念与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务研究、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研究等九部分内容。
书籍目录
前言【专题报告】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研究 演讲人:潘福仁(上海市第一申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宪政视野下的刑事司法问题 演讲人:游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司法审判价值的要素构成 演讲人:周赞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司法前沿讲座】第一讲 合同法的理念与方法 主讲人:刘言浩(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根特大学欧洲法与比较 法硕士、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第二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务研究 主讲人:陈福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高级法官)第三讲 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研究 主讲人:倪金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 室主任、高级法官,曾任刑一庭庭长)第四讲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程序的变化和对策 主讲人:盛焕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 监督庭庭长、高级法官)第五讲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主讲人:黎淑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委员、民五庭庭长>、一级法官)第六讲 少年司法制度实务研究 主讲人:秦明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少年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第七讲 物权法与房地产审判实务 主讲人:羊焕发(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 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冒)第八讲 当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探究 主讲人:宋航(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国际私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第九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及其评价 主讲人:郭文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中国 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副总干事)
章节摘录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类型 第二个大问题,我想来讲一讲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类型。中国老百姓有厌讼传统,没有足够的胜诉把握,是不会轻易提起诉讼的。我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发现在中国,原告的胜诉率在80%以上,这就是因为原告打官司是非常慎重、谨慎的。我想当事人在诉讼目的上有两个心理: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与追求心理满意度的最大化。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同时追求这两个目的。当事人的心理满意度涉及几个方面,如对法官判决的态度、对对方的处理结果等。总结起来三句话: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帖帖,听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就是应该赢,事实在这里,法律在这里,道德在这里,从而赢得没有瑕疵。但是,要输得服服帖帖,可能对中国老百姓来说很难做到,往往是心服口不服。心里可能认为的确应该输,但是嘴上还是说不服。所以,对当事人的这两个诉讼目的,我们一定要处理好。这两者之中,我认为案件当事人更偏重的是追求心理满意度的最大化,比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对于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 (一)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类型 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讲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其实,尽管中国老百姓不乏“秋菊打官司”那样不屈不挠的精神,但是总体上还是怕打官司,对法院存有一定的敬畏感。所以,他们一般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行来感动办案法官,最好偏向他,帮助他达到目的。根据我们的分析,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理智型的当事人。主要是一些文化程度高、有知识的当事人。理智型的当事人习惯用理智的尺度衡量周围发生的事情,以理智来支配自己的行动,其情感表现是理智的,言行举止不易冲动。这种当事人能够明白是非,辨清利害关系。他们所提出的要求一般都是合理的,在诉讼过程中情绪较为稳定,一般较容易接受劝说同意调解,也容易接受劝说转变态度。 第二种是意志型的当事人。意志型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目标,行动积极、主动、坚决,意志坚定,百折不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般不易接受劝说转变态度。若要说服这类当事人,你必须抓住他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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