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精解教程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陆爱勤  页数:280  字数:346000  

前言

  当前世界保险业进入了规范化管理和程序化运作的新时期,保险业务的规模和服务水平都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为世界和各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着更为显著的作用。  中国的保险业在进入21世纪后得到迅猛发展。2008年底我国市场上运营的保险公司已达130家,总资产3.3万亿元。其中既有中外合资的、外资独资的公司,又有中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既有区域性公司,又有全国性公司;既有专业特色公司,又有综合经营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有2445家(保险代理1822家,保险经纪350家,保险公估273家),兼业代理机构136634家。2008年我国的保险费收入指标为9784.1亿元,同比增长47%,保险从业人员330万。我国保险业开发的险种已达数百种,既有财产、信用保证和责任保险类险种,也有人身保障方面的险种;既有传统的寿险,又有投资连结险、万能寿险和分红保险,且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以多倍的速率增长。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作为新兴行业正在高速发展。保险实务的健康运行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督,这就有必要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读保险法规,使相关法规在保险行业、在高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中,乃至在普通民众中广为知晓,以便自觉遵守和贯彻,从而形成和保持我国保险业规范有序的运行秩序,为我国人民的保障事业造福。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7章,由保险法的法源以及形成发展进程、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和释义、保险公司的法律规范、保险经营规则的法律制约、保险中介入的管理法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则以及保险法规附录构成。本书力求系统表述保险法的法源以及形成发展进程,以便读者了解保险法的渊源、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知晓国际相关法规的脉络,掌握保险法的管辖范围和对象。

书籍目录

前言第1章  保险法法源以及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1.1  保险法的形成与法源  1.2  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1.3  保险法的定性、定位以及立法模式  1.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第2章  保险合同总论  2.1  保险合同的含义界定、性质及其种类  2.2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2.3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2.4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2.5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3章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释义  3.1  保险合同法律的一般规定  3.2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释义  3.3  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释义第4章  保险公司的法律规范  4.1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4.2  保险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4.3  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规定  4.4  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第5章  保险经营规则的法律制约  5.1  保险业务范围的规则  5.2  保证偿付能力的规则  5.3  保险风险控制的规则  5.4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  5.5  保险公司以及员工行为的规则第6章  保险中介人的管理法规  6.1  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法规  6.2  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法规  6.3  保险公估人的管理法规第7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则  7.1  保险监管的内容  7.2  保险监管的方式  7.3  保险的法律责任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美国相关保险法规(节选)  欧盟国家关于人寿保险的第2002/83/EC号指令(节选)参考文

章节摘录

  保险公法是指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保险组织法、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系具体包括:①保险合同法,即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其具体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止、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等事项。②保险特别法,即保险合同法之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行为或者与保险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诸如各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法规、英国邮政保险法、日本简易生命保险法规等。③保险业法,即保险组织法、保险公司法、保险业监管法。保险业法的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整顿、接管、解散、破产、清算等。④社会保险法,即关于劳动保护的保险法。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和非营利性质,实质就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属于民商法范畴。各国通常独立制定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社会方式的变革,公法和私法相互交错,相互渗透,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倾向。保险法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已经很难简单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现代保险法的内容具有二元性特点。我国《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属于传统的私法范畴,而第六章关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则应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因此,各国的保险法现在往往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但以私法为主要内容。  所谓保险法的定位,即保险法的地位问题,是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从保险法立法体例来看,世界各国并不统一,大体有三种类型:其一,制定单行保险法律。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瑞典、丹麦、挪威、中国和泰国等属这一类型。其二,将保险法规定于民法典中。意大利、苏联及东欧国家采用这一类型。其三,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法国、西班牙、日本、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国将保险法归人商法。  一般来说,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保险法被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将保险法与民法关系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意大利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  采取民商分立制度的国家,保险法作为部门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成为商法组成部分。如日本保险法始终是作为商法典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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