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学森 编  页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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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际商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分支,“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发展之一”;国际商法作为一门正在兴起的法律学科,是国际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作为高等院校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竞相开设的课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之中。为满足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以及对外经济与贸易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WTO法律规则对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影响,我们编写了这本《国际商法》教材。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用,以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因此,本书在内容体系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线,选取与其相关的商事活动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形成了国际商法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服务贸易法(以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为主)、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正在兴起的法律学科,是国际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作为高等院校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竞相开设的课程。为满足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以及对外经济与贸易实务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WTO法律规则对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影响,我们编写了这本《国际商法》教材,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用,以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本书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反映学科发展新成果。本书反映了编著者们多年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研究的心得,在参考借鉴国内众多国际商法教材与论著的基础上,力求充分吸收国内外国际商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最新成果。二、满足实际工作新要求,本书以国际货物买卖为核心,选取与其相关的主要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增加了2007年UCP600、WTO、电子商务等内容,以满足国际商务实际工作的需要。三、适应人才培养新特点。本书十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应用型人才培养对国际商法知识与技能的要求,既阐述了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又特别侧重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的训练,在每个章节安排了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三节 中国民商法概述本章小结练习与思考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第二节 合伙法第三节 公司法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第三节 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第七节 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三节 国际货运保险法第四节 国际贸易结算法第五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七章 国际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八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法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第三节 国际许可协议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本章小结案例分析练习与思考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本章小结练习与思考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支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当事人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应在代理合同中对有关佣金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佣金的数量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两大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判例原则上均规定代理人可根据提供同类服务的通常价格收取佣金;若无可比价格,代理人可以按照合理价格收取佣金;若非因代理人的过错导致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此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比则有些许差别。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若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佣金的数量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惯例确定;若仍然不能确定时,则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处理,即除了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价支付。至于非因代理人的过错导致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代理事项的,允许代理人可以收取的报酬则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  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报酬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给付,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l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处理;若行纪人高于被代理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被代理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增加报酬,若该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确定,若仍然不能确定的,行纪人则不得要求增加报酬。  再者,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居问合同中,当居间人促成了交易,但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至于居问人不能完成居间委托事项,没有促成交易的,不论何种原因,居问人均不能要求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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