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吕建高 页数:338
内容概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高龄化趋势的出现,死亡问题在现代社会日趋凸显。同时,现代社会对死亡的机械化和非人性化处理,使人们在生命临终之际恐惧不安。人们应该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不是漠视和亵渎生命,而是更加凸显生命的意义。
本书针对临终病人死亡权提出如下基本观点(1)它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一项基本人权;(2)它的确立是人的尊严和病人自主的要求,是选择尊严和关系尊严、个人自主和关系自主的有机结合,是病人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平衡统一,(3)它的性质是自由权,而非请求权;(4)神志清醒和神志不清的临终病人都享有死亡权,并分别基于知情同意原则和代理决定法则确立不同的实现机制;(5)临终病人死亡权具有可诉性。
作者简介
吕建高,1972年1月生,江苏省溧水县人,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任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版译著《美国政治文化》、《商人为什么需要哲学》等4部,副主编和参编教材3部,在《中国法学》(英文版)、《环球法律评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学海》、《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 言
第一章 死亡权的缘起与发展
第一节 死亡权的缘起
一、医疗技术的发展
二、医患关系的变化
三、社会公众的支持
四、权利文化的影响
第二节 死亡权的发展
一、美国的死亡权发展
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死亡权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死亡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人的尊严:死亡权的哲学基础
一、追释人的尊严之历史溯源
二、诠释人的尊严之法律规定
三、重释人的尊严之现代意蕴
四、人的尊严与死亡权
第二节 病人自主:死亡权的伦理基础
一、基本价值转向:从父权主义到个人自主
二、自主的内涵界定
三、自主的正当性:另一种论证
……
第三章 死亡权的实体规定
第四章 死亡权的限度
第五章 死亡权的实现机制
第六章 死亡权的中国情境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州最高院阐述到,权力分立是美国民主的基础,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原则,它承认政府的三个不同部门各自享有自己独特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基于这项原则,佛罗里达州宪法和判例法明确禁止任何一个部门侵犯其它两个部门的领域或者实施它们的权力。基于此,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授权行政部门干预最后的司法决定显然侵犯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因此,当该法案适用于夏沃案时是违宪的。② 除了基于侵犯司法权而认为该法案适用于夏沃案时违宪,法院进一步认为该法案从表面上看也是违宪的,因为它将立法权授予州长。根据佛罗里达州宪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立法机构不能授权颁布法律或者授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这条禁令也被称为“不授权原则”。确立该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重要的政策决定由立法机构作出,因为选举立法机构就是为了实现这样的任务。法院判定,在颁布《特丽法案》时,立法机构没有规定州长是否应该决定颁布延缓令的标准、延缓令的有效期多长以及撤销延缓令需要满足何种标准。如此看来,该法案实际上授予州长绝对毫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颁布延缓令以及何时撤销延缓令,这显然违反了“不授权原则”。③法院再次强调了权力分立对本国宪政政府体制的重要性,如果这项基本的民主原则被妥协,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灾难。 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审理布什州长于2005年1月提起的上诉。2005年3月18日,在夏沃的父母辛德勒斯夫妇多次努力试图延缓撤掉夏沃的进食管没有成功之后,根据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命令,夏沃的进食管第三次被撤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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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高编著的《死亡权及其限度》以美国死亡权运动的发展和情境为分析背景,以联邦和各州法院审理并判决的具体案例为分析素材,从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映照,国内与国际的契合,围绕权利和人权的一般理论,透过死亡权的历史维度,依据该权利的最新发展,分析和论证临终病人死亡权涉及的基本问题,并试图从分析中探寻死亡权运动的基本规律,从而为中国临终病人死亡权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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