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第7辑)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东 编  页数:80  

内容概要

《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丛书由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组织编写。该丛书是以我国资源矿产产业的宏观发展与微观管理问题研究为目标的综合学术著作,本刊力求成为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思想阵地和研究平台。
本丛书主要将资源矿业(主要是有色金属资源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经济与管理问题作为有机整体,提倡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创新性研究;提倡紧密结合矿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以及资源开发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重大管理问题,进行针对性、前?性探讨研究,为我国乃至世界的资源产业,特别是有色金属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本丛书包含的主要内容有:资源经济理论研究、资源经济方法研究、资源产业中企业战略与管理方面的应用研究以及理论动态,共设主题文章、院士论坛、资源经济理论、资源经济政策、企业战略、企业组织与文化、资源市场理论、资源开发技术与创新、金融与资本、案例研究、管理方法与应用研究等。

书籍目录

主题文章
 探矿企业制度建设中的经济与法理关系(张文驹)
热点问题
 我国稀土资源产业转型升级研究(陶春)
 我国碳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分析
——基于一般均衡的分解法(袁鹏 程施)
资源经济理论与政策
 英美法系近现代判例对矿业财产权行使的发展(袁华江)
产业与区域发展
 中国采掘业上市公司生产效率的数据包络分析(未贵宇)
 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灰色关联分析(杜华章)
金融与资本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商业银行行为及风险管理研究(高锋)
资源开发技术与创新
 土耳其GAP项目的水资源开发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柴铎 程敏:
管理方法与应用
 基于制度创新的人才吸引力研究(张娜)
硕博论坛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法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以南充市嘉陵区为例(杨硕 马玉龙 刘俊)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首先实行强制矿业用地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德国矿山法》规定,属国家行政许可开发矿产资源的,若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分属不同主体,土地所有人必须容忍其土地上的矿业权的存在,矿业权人需要利用土地的,发生法定的地上权,具体的土地使用事宜通过合同解决。德国法律将采矿权看成是具有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效力的类似于所有权的先占权。土地所有人对此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如《德国矿山法》规定,矿山所有权授予依照法律进行勘探、开采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包括连带其它矿资源并获得所有权、设置辅助巷道及利用他人巷道、设置作业设备和设施、要求转让土地的权利。而土地转让的目的,就在于赋予采矿权利人土地使用权①。法国实行与德国类似的矿业用地强制许可制度。《法国矿业法》规定,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对某些地下矿藏开采的权利,对国有矿产国家可自行予以行使或特别许可开采行使,即法国的矿产权大部分明确为国有(如煤矿等),一部分矿产国家通过颁发许可证方式限制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法国矿业法规定,探矿权人进行勘探时,只要持有部长颁发的批准书,就可不经过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进行勘探,但勘探人必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报酬才能使用土地的相应部分。对于拥有“特别许可证”(如石油和天然)的勘探用地则可排除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任何土地权利人的干涉②。对于铁矿、矾矿等不属于政府特别许可的矿产,土地所有人有权进行开采,如果他人获得这些矿物的开采权,土地所有人可以因地面被占用而获得补偿,并有权从开采的矿物中按吨提取一定的金额。金额的多少从其约定,协商不成可由民事法庭判定。《日本矿业法》规定:矿业权者或租矿权者在矿区、租矿区中,位于矿区及租矿区附近的他人的土地,且确实难以用其它土地来代替,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使用他人土地,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矿矿物采掘;采矿或矿物采掘作业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设置选矿或冶炼用的设施;铺设铁路、轨道、索道、石油或天然气的输送道、公路、运河、港湾、给水道、井池或电气工作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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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第7辑)》由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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