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金兆森,陆伟刚 等编著 页数: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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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发展小城镇做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2000年6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大”指出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而且在中央历次农村工作会议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反复提出要搞好小城镇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开拓进取,努力工作,推动了本地区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搞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实施管理,集约使用土地,保证建设质量,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作出新的贡献。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把农业的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统筹考虑,把农村的繁荣放到全社会进步中统筹规划,把农民的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中统筹安排,建立城乡一体相互推动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城乡差距大,发展不协调,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发展小城镇符合我国城镇化客观规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明确了小城镇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任务。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小城镇已成为吸纳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重要渠道,小城镇发展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据统计,200。年全国转移就业的1.1亿多农村劳动力中,在乡和建制镇就业的占58.8%,进入县级市、地级市和省会城市就业的分别仅占13.5%、14.5%和13.2%。
内容概要
本书在第2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内容有城乡规划法及其作用,村镇规划的任务与内容,村镇规划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村镇总体规划,村镇道路工程规划,村镇给排水工程规划,村镇电力、电讯工程规划,村镇公共中心与工业区规划,村镇居住区规划,村镇绿化规划,村镇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村镇传统文化和古建筑保护与旅游资源规划,村镇防灾减灾规划,村庄整治以及村镇规划中的技术经济和管理工作等内容。 本书可供从事村镇规划与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也可供各级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人员参考,亦可作为村镇规划与建设专业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1 绪论2 村镇规划的资料工作3 村镇总体规划4 村镇道路工程规划5 村镇给排水工程规划6 村镇电力、电讯工程规划7 村镇公共中心与工业区规划8 村镇居住区规划9 村镇绿化规划10 村镇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11 村镇传统文化和古建筑保护与旅游资源规划12 村镇防灾减灾规划13 村庄整治14 村镇规划中的技术经济和管理工作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城乡规划法》从规划的角度,用法律的手段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对农民问题的关注,这在中国的规划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也很少见,在中国规划史上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意义。中国一直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工业化只是最近30多年的事,庞大的农业人口、深厚的农业传统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走西方式的城市化道路,而只能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而这一切工作的基点都在农村。 以下是《城乡规划法》中关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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