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军事教程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左惟 主编  页数:266  

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开设军事课,是国家行为,贯彻的是国家意志。军事课教学是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加强国防后力量建设的需要,对于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培养具有军事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军事教程》一书,系东南大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之一。它是从博大精深的军事科学门类中,精选有关内容,吸收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学生知识结构和特点编写而成,具有科学性、时代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大学军事教程》一书结构分为上、下两编,共10章。上编为课堂教学内容,着重军事理论教学;下编为集中军训内容,着重军事技能训练。参加编写者均为东南大学军事教研室教师。

书籍目录

上编  军事理论  第一章  中国国防    第一节  国防概述    第二节  新中国国防成就    第三节  中国武装力量    第四节  国防法规    第五节  国防动员  第二章  军事思想    第一节  军事思想概述    第二节  毛泽东军事思想    第三节  邓小平军事理论    第四节  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    第五节  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第三章  国际战略环境    第一节  战略环境概述    第二节  国际战略格局      第三节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政治集团的安全战略    第四节  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与安全政策  第四章  军事高技术    第一节  军事高技术概述    第二节  侦察监视系统    第三节  伪装与隐身技术    第四节  精确制导技术    第五节  电子战技术    第六节  军用航天技术    第七节  指挥自动化系统    第八节  新概念武器系统    第九节  新军事变革概况  第五章  信息化战争    第一节  信息化战争概述    第二节  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信息化战争对国防建设的新要求下编  军事技能训练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与训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务条令》教育    第三节  《纪律条令》教育    第四节  《队列条令》教育及队列训练  第七章  轻武器射击    第一节  轻武器的基本常识    第二节  射击学理    第三节  射击动作和方法  第八章  战术    第一节  战术概述    第二节  战术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单兵战术动作基础  第九章  军事地形学    第一节  地形对作战行动的影响    第二节  地形图基本知识    第三节  地形图的使用    第四节  定向运动  第十章  综合训练    第一节  徒步行军    第二节  宿营    第三节  野外生存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把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我国的《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都对国防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要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强制其接受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二是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通信线路、铁路和公路线,导航和助航标志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对这三类国防设施要履行不同的保护义务。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露国防秘密,危害国防安全与利益,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组织协助国防活动的主要义务有三种: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工作,二是为武装力量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支前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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