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袁松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袁松 页数:158
内容概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与实务》立足于国际货物贸易法教学与实践的需要,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等方面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特别是对国际货物贸易中常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进行了较深入、全面的探索。全书以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为分析前提,论点明确,原创性突出,可供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的人士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三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节 公约适用范围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卖方的义务 第五节 买方的义务 第六节 风险转移 第七节 违约救济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及其解释 第二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节 提单 第四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运输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支付的工具 第二节 信用证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的这项义务为绝对性义务,对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免责事项造成的损失除外。 3)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应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或虽没损坏但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4)按合理航线航行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的绕航为合理绕航。在普通法中,不合理绕航为根本性违约,货物所有人有权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丧失免责的权利。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期间的具体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不同的规定。 承运人负赔偿责任时,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对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计算。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但各国法律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规定有额度的限制,超出法定限额部分,承运人有权不予赔付,该限额即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同样,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赔偿限额有不同的规定。当然,承运人故意或明知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引用限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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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和解读理论文章和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与实务》作者袁松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进行研究,力图用恰当的规则、合适的用语,表达法律规范的原意,为学生和外贸易从业者提供有依据的、可操作性强的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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