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冬云,董浩洁,史伟利 主编 页数:307 字数:467000
内容概要
《经济法》将经济管理领域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设计成项目形式,具体有:指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设计投资备选方案;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订外商投资方案;签订合同书、制订合同风险防范方案;设计担保方案;制订商标注册、专利权申请方案;制订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索赔方案;撰写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设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方案;设计票据拒付后的追索方案;制订证券违法行为处理方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指出会计违法行为;模拟开庭等15个项目。通过任务导人、理论知识要点、实施与评价要点、重点概括等环节的系统介绍,便于教学和学生高效率地储备综合能力。
《经济法》不仅适用于高等院校的学生使用,也广泛适用于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自学参考。
书籍目录
项目1 指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1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1.1.2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2.1 经济法的概念
1.2.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3 经济法律关系
1.3.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3.2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3.3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3.4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1.3.5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4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和渊源
1.4.1 经济法的特征
1.4.2 经济法的地位
1.4.3 经济法的渊源
1.4.4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项目2 设计投资备选方案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1.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2.1.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1.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1.4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2.1.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2 合伙企业法
2.2.1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2.2.2 普通合伙企业
2.2.3 有限合伙企业
2.2.4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项目3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1 公司法概述
3.1.1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3.1.2 公司的种类
3.1.3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3.2 有限责任公司
3.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3.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3.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3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3.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3.2 国有独资公司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4.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
3.4.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4.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4.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3.5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3.5.1 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
3.5.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3.5.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强制审计制度
3.5.4 公司利润的分配
3.6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3.6.1 公司解散
3.6.2 公司清算
3.7 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3.7.1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3.7.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7.3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3.7.4 股份发行与转让
3.7.5 上市公司
项目4 制订外商投资方案
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4.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
项目5 签订合同书、制订合同风险防范方案
项目6 设计担保方案
项目7 制订商标注册、专利权申请方案
项目8 制订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索赔方案
项目9 撰写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
项目10 设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方案
项目11 设计票据拒付后的追索方案
项目12 制订证券违法行为处理方案
项目13 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项目14 指出会计违法行为
项目15 模拟开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③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是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适用《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2.2.3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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