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华图教育 页数:361 字数:744000
内容概要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展开,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对我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力和人民警察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势必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肃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残酷的考试竞争,选择一本合适的考试辅导用书对于考生积极备考、取得优异成绩至关重要。华图教育作为公务员图书领域的领导者,一直把“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作为自己的使命,长期以来始终走在行业前列,为致力于加入公职队伍的考生提供最权威的辅导和最优质的图书。为帮助考生全面、系统地备考,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集中了一批招警考试领域最优秀的专家组成安徽省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研究团队,倾力编写了这本《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教材。
安徽省公安机关招警考试主要考查与公安业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理论以及公安民警所应当具备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等公安业务基础知识。
华图公安招警考试研究团队的专家严格依据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安业务类大纲,结合考生的思维和学习习惯,精心设计了教材的体例,科学安排了知识内容。在内容的讲解过程中,对安徽省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的考情进行了深度剖析预测,对历年真题进行详细讲解,帮助考生迅速掌握重点、难点。另外,本教材每章后面附有适量练习帮助考生强化理解、巩固记忆,对这部分习题的有效利用无疑将增加考生取得成功的“砝码”。
公安机关招警考试是实力的竞争,也是智慧的竞争,广大考生应尽早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充分利用教材,夯实基础、稳扎稳打,自信从容地迎接考试。相信本教材能够陪伴每一位有志于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考生走向成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刑法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行政法
第六章 民法
第七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第八章 人民警察法
第九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
第十一章 公安队伍建设
第十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四章 刑事侦查
第十五章 侦查讯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因而不仅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水平,而且对其他经济形式也都起着指导、帮助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因此,《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不仅排除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而且排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而引起的生活富裕程度的过分悬殊,并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提供了可能。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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