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华图教育 页数:309 字数:640000
内容概要
相比国考及其他地方公考,安徽公考别具一格,其以题型种类多、试题难度大、学科涉及广而著名。仅就学科涉及面一项而论,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公安、外语、税收等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他职位和市以下法院、检察院专门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法律专业知识》是报考安徽法律类工作职位的考生的两项必考科目之一。安徽《法律专业知识》科目满分100分,考试时限为150分钟,考查的知识面非常广泛,这从详尽的考试大纲就能看出来。题型多样而不固定,总体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部分,2011年的客观题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题包含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2012年客观题包含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包含六道案例分析题。
为全面覆盖知识点,本教材紧扣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法律专业知识》大纲,以考试大纲的知识点为框架和脉络构建基本结构;以详尽的阐述和专业的讲解充实各个知识点,使之系统化、连贯化,更易于理解、掌握。考虑到广大考生当中存在“光说不练,过目即忘”的现象,本教材在每章之后特配备了巩固练习题,以使考生及时检验学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另外,本教材还及时更新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紧跟命题变化,方便考生备考。
公务员考试是当下的热门考试,也是可能会影响考生人生走向的重要考试。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成就公考,这里给广大考生一些善意的建议:
首先是要端正态度。很多考生不知道自己想要做什么,因为他们多是没有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面对扑面而来、始料未及的种种现实问题心理准备不足,对于以后的道路没有认真考虑过,也缺乏规划,当面对考研、公考、工作,留校、北漂、回乡种种选择时,就左右摇摆,彷徨不定。有的最后选择了公务员考试可能也只是权宜之计,对考试成绩不抱希望。也有的因为怵于工作的辛苦、家庭的压力而选择了公务员这个看似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的“铁饭碗”。公考是一场严肃的选拔考试,是关系国家前途的重要考试,政府选拔优秀人才是为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推动政府改革、社会发展,进而促进国家富强、和谐,如果只是抱着贪图安逸的心态,那就打错算盘了,最终只会误己误人;相反,有志青年如果决心投身于这项崇高的事业,那大可以借公考这个公平公正的平台实现抱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考点知识结构图
◇名师课堂及真题链接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
◇第七节 法的运行
◇本章巩固练习
第二章 宪法
◇考点知识结构图
◇名师课堂及真题链接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
◇本章巩固练习
第三章 行政法
◇考点知识结构图
◇名师课堂及真题链接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刑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十章 国际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另一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在这里,规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3)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六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 一、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第三,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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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专业知识(2013版)》适用范围: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村干部考试,公安招警考试,军转干考试,法检招录考试,选调生考试,三支一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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