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云清,王铁,吕宗斌 主编 页数:230
前言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将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工程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等,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达成工程建设交易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并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出了限定。 长期以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建设市场日益成熟,建设法规日臻完善。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促进建设市场完善的必由之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法律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武器,更是其健康发展的护航使者。作为当代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人员,没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就无法面对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为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我们特组织编写了本教材。 本教材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教育标准和培养方案及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全书共分七章,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招标;施工项目投标;合同法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施工索赔。此外,绪论部分还对建筑市场、建设法规及项目管理进行了介绍。全书结构清晰,内容全面,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为方便教学,本教材在各章前设置了【学习重点】和【培养目标】,【学习重点】以章节提要的形式概括了本章的重点内容,【培养目标】则对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的知识要点进行了提示,对学生学习和老师教学进行引导;在各章后面设置了【本章小结】和【思考与练习】,【本章小结】以学习重点为框架,对各章知识作了归纳,【思考与练习】以简答题的形式,从更深的层次给学生提供思考和复习的切入点,从而构建了一个“引导-学习-总结-练习”的教学全过程。
内容概要
本教材共分七章,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招标;施工项目投标;合同法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施工索赔。此外,绪论部分还对建筑市场、建设法规与项目管理进行了介绍。全书结构清晰,内容全面,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本教材主要作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土建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相关培训机构使用或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建筑市场与建设法规 第二节 项目管理概述第一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一节 建设项目招标概述 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形式及程序 第三节 工程项目招标实务第二章 施工项目投标 第一节 施工项目投标概述 第二节 投标文件编制 第三节 投标报价 第四节 投标决策第三章 合同法原理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节 合同文本的结构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三节 进度控制条款 第四节 造价控制条款 第五节 质量控制条款 第六节 管理性条款第五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节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第二节 一般权利和义务条款 第三节 制约条款 第四节 管理性条款第六章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一节 合同的签订 第二节 合同风险防范 第三节 合同的管理第七章 施工索赔 第一节 索赔概述 第二节 索赔的程序 第三节 索赔的计算和技巧 第四节 反索赔 第五节 索赔案例分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没有经济法规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关系,其内容也无法实现。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内容能够实现的前提。 (3)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经济内容,即它是围绕着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建立的。这是经济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地方。 (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与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与义务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得以保护和实现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当事人具有的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经济法规确定,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济组织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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