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阳明 编  页数:183  

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实施,1997年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期间经历了试点阶段、稳定发展阶段、全面推行与实施阶段。到如今,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已有20多年,建设工程监理制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是高等院校土建学科工程监理专业课程。本书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能力为主线编写而成,在内容选择上考虑土建工程专业的深度和广度,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深入浅出,注重实用。通过本书的学习,学生可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理论、方法;熟悉和掌握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并可依据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具备运用合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为工程建设监理概述,介绍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二章介绍了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知识;第三章介绍了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资质管理、服务内容及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的计算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第四章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结构形式,以及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和机构中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五章介绍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编写;第六章介绍了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原理、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七章介绍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的内容、特点及管理方法等。  本书内容翔实,系统全面。为方便教学,各章前设置【学习重点】和【培养目标】,为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作了引导;各章后设置【本章小结】和【思考与练习】,从更深层次给学生以思考、复习的提示,由此构建了“引导一学习一总结一练习”的教学模式。

内容概要

  共分七章,包括工程建设监理概述、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等。《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可作为高等院校工程监理专业教材,也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的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第一节 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第二节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第四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与责任第五节 建设程序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第一节 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第二节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三节 监理单位的服务内容第四节 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第五节 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第六节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第一节 组织概述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第一节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第二节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编制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第一节 工程建设目标控制概述第二节 工程建设目标系统第三节 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第四节 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第五节 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第七章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基础第二节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四节 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政府监理与社会监理  1.政府监理  政府监理(或监督)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实行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1)政府监理的特点。政府监理的基本属性是政府职能在工程建设中的具体显示。政府监理的特点表现在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及宏观性等方面。  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是由国家机器运转特性所决定的。政府的行为往往授权于法。“法”对被管理对象是一种强制手段,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政府监理机构代表国家执行有关的建设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被管理者(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构成了一种强制性约束。  2)执法性:政府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各种建设法规,包括建设监理法规等。政府监理机构是一种执法机构,政府监理行为是明显的执法行为。  3)全面性:一是表明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都必须贯穿着政府监理。监理对象的全面性和监理过程的全面性是政府监理的显著特点,如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重大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都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监理、审批等。  4)宏观性:宏观性表明了政府监理与社会监理的重要区别。政府监理的宏观性是指政府监理应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经济效益、社会及环境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督,以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的统一性。由于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因此政府监理应突出重点、适当选择,定时或不定时地对监理对象进行监督及管理。  (2)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因此,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管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和管理全国监理工作。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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