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尹志强  页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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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民法(专升本)》在修订的过程中,本着对教学认真负责的原则,坚持了以大纲为依据;坚持了以教学为目标;坚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试特点为方向。他们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对成人高考(专升本)准确到位的把握,将本丛书的最新修订版本溶入了新的命题思想和观点。本丛书经修订后奉献给读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在修订的过程中,丛书仍然坚持了下面三个特点:第一、注重针对成人学习的特点,强调科学性;第二、注重试题解释应试能力训练,强调实用性;第三、注重吸收新知识、新成果,强调时代性。本丛书可选作成人高考教学的标准教材,同时对高中以上相关人员自学、教研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合伙第六章 民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第三章 所有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第五章 担保物权第六章 占有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二章 合同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第二章 人格权第三章 身份权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三章 结婚第四章 夫妻关系第五章 离婚第六章 父母子女第七章 收养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三章 侵权责任附录部分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模拟题(一)参考答案(一)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模拟题(二)参考答案(二)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卷参考答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含样卷)

章节摘录

版权页:动产质权不同于抵押权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必须移交动产的占有,而且,只有移交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才能生效。此外,与抵押合同一样,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具备为非禁止流通的物、须为特定的动产、须为出质人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动产三个要件。在动产质权关系中,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在债务人清偿债权后返还质物等义务。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动产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对质物的占有权、收取质物利息的权利(另有约定除外)、质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质物的变价权(即在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优先受偿权、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质权存续期间的转质权等。在动产质权法律关系中,出质人的权利主要有:对质物的处分权、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即当出质人为非债务人而系第三人时,出质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即有求偿权和代位权)。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有:因质物有隐蔽瑕疵而致使质权人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义务、对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此外,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保全效力、实现方式以及动产质权的消灭等均基本同于抵押权。2.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确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财产权利。因为质押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清偿,如果不是财产权利,就无法实现质押的目的。因此,人身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二是必须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的财产权利。通过市场交易包括转让(如专利权可通过转让收取转让费,使质权人实现债权)、兑现(如兑现汇票取得现金来实现债权)、许可他人使用(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来收取费用)及提取货物(如提单)等。三是必须是可以交付的权利。在权利质押关系中,出质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变更或消灭。因为权利质权设定后,如果允许出质人使之变更或消灭,势必有害质权人对该标的所支配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机能将因之而丧失殆尽,所以法律作了限制。出质人的其他权利主要有:一是股票设质后的股东会出席权。股东就股票设定质权后,其股东地位并不因此而丧失,因此不应禁止出质人基于股东资格而行使权力。不过,无记名股票的股东不得出席股东会。二是无体财产权设质后的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无体财产权设质后,出质人除与质权人约定由质权人使用外,出质人仍然有继续使用权。在权利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一是对于证书或证券的留置权。权利质权设定时,基于设定的要物性,质押人须将证书或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对于此等交付占有的证书或证券有留置权,于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拒绝返还。二是利息的收取权。供设质的权利(如债权利息)如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对此法定利息有收取权。质权人收取利息时,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样的注意为之,并为出质人计算。三是权利的变价权。权利质权的权利于价值显有减少,以致足以危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拍卖质物,以其价金代充质物。四是质权的实行权。在债权届满未获清偿时,质权人即可行使质权。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二是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时,质权人应将所占有的权利证书返还于有受领权的人。权利质权的其他事项基本同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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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民法(专升本)》最新成人高考丛书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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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很快就收到了,速度很快,印刷很精美,好喜欢,在认真看。希望成人高考能考个好成绩
  •   很有用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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