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英霞 页数:265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而《中庸》论道,“博学之、慎思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 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 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内容概要
有效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来应对各种非法行为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是世界各国法治实践的普遍规律。《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通过对大量各国相关法例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联系我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如何防治五种类型妨害司法权威的典型犯罪作了较系统的研讨。《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由六章组成,对妨害司法权威的典型犯罪进行了研究。下篇由两章组成,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其他妨害司法犯罪进行了评介。《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解析,探讨司法职能和司法权威的本质规定性,并试图建构一个理论模型,为分析各种妨害司法权威的具体犯罪提供理论基础。《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是针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师生、科研工作者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一本合适的专业著作。
作者简介
张英霞,女,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法官,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近年来,从事教学工作,发表多篇论文。其中,《司法既判力论要——兼及司法既判力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获得全国法院系统第十六届学术论文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书籍目录
绪论摘要上篇 妨害司法权威典型犯罪研究第一章 理论背景、概念界定与行为类型第一节 理论背景第二节 概念的界定第三节 妨害司法权威行为的学理类型第二章 破坏法庭秩序法定个罪研究第一节 境外法域相关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二节 现行法定个罪诠释——一个法律实然的分析第三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一个法律应然的分析第三章 妨碍事实认定学理个罪研究第一节 普通法系中相关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二节 大陆法系中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第三节 现行法定个罪诠释——一个法律实然的分析第四节 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中的漏洞及其弥补——一个法律应然的分析第四章 抗拒裁判执行法定个罪研究第一节 境外法域相关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二节 现行法定个罪诠释——一个法律实然的分析第三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理论思考——一个法律应然的分析第五章 僭越司法职权学理个罪研究第一节 境外法域防治“媒体审判”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二节 境外法域防治“阻碍审判”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三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理论思考——一个法律应然的分析第六章 贬损司法尊严学理个罪研究第一节 境外法域相关法例的比较考察第二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理论思考——一个法律应然的分析下篇 我国现行刑法中其他妨害司法犯罪评介第七章 妨害监管秩序相关犯罪评介第一节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二节 脱逃罪第三节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四节 组织越狱罪第五节 暴动越狱罪第六节 聚众持械劫狱罪第八章 其他妨害司法相关犯罪评介第一节 窝藏、包庇罪第二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四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理论背景、概念界定与行为类型 第一节 理论背景 司法是国家权力古已有之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威更成为支撑法治的“阿基米德点”之一,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司法权威在保护着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同时,其自身也需要保护。有鉴于此,本书上篇以司法权威的刑法保护为主题,拟对妨害司法权威的各种典型犯罪加以系统的比较研究,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进步贡献绵薄之力。在开始讨论具体问题之前,笔者将首先对司法职能的特征、司法权威的概念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以廓清思考各种具体问题的宏观理论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本书的分析框架。 一、司法的语义与职能 (一)司法的古今语义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概念,在我国只有百余年历史。在我国古代,虽曾有“司法”一词,但是,其含义与现代语境中的司法概念相去甚远。据《旧唐书·职官制》记载,我国唐代曾在地方政府设置功、仓、户、兵、法、士等六曹,使其作为州府佐吏职掌地方政务。六曹亦称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其中,被称作“司法”的法曹,是职掌地方讼狱的官员,这是我国首次将“司法”用作职官设置的特定称谓。由于州府佐吏也称“参军”,故法曹也被名之为“司法参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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