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8-10-01 出版社:大连海事 作者: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咨询中心 编 页数:398
内容概要
为了强化危险品和船舶防污染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害。根据安监字[1997]434号文件,以现行、有效、从简、不重复为原则,由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咨询中心组织编写了《船舶载运危险品和防污染法规汇编》。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节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节录)12.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节录)1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节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节录)15.国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通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节录)16.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部分 危险品管理1.交通部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附录一: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危险货物监装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港口危险货物暂行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的通知附: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加强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附: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送《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9.交通部关于启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的通知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 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四部分 国家标准和附件附件一: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保存的有关海洋污染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现状附件二:国际海事组织海洋污染公约及议定书缔约国名单
章节摘录
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 环境污染损害、 第十二条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回收,不准排放人海。第十三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圃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和排放人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泄事故。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舱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人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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