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地质大学 作者:李恒海//邱瑞照 页数:207
前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切实贯彻“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战略思想,推动资源“走出去”,使我国更好地融人全球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资源基础。为了更好地支持国内矿业企业和投资者,在国外寻求能源和其它矿产资源的发展市场,为他们提供翔实、及时的信息服务,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一批技术专家,会同相关研究机构、地勘单位,在系统收集国外地质、矿产、矿业、矿业投资、矿业法规等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有关国家矿产资源赋存背景、开发条件、投资环境,编写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为有意在境外投资矿产勘查、矿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基础信息资料。“我国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编制”是为适应新形势而设立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项目编码:1212010811066),项目承担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邱瑞照博士。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收集我国周边各国地质、矿产资源、矿业开发、政策法规以及政治环境等资料,开展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分阶段编写中亚五国(2008年)、俄罗斯一蒙古一朝鲜(2009年)、中南半岛五国、南亚和东南亚海域国家(2010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提供周边国家的资源状况、矿业投资政策、矿权管理、矿业税费及矿业管理等信息,为中国矿业企业境外矿业开发提供信息支撑。《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是该项目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调查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在系统收集研究与我国毗邻的中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五国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及进行了部分国家实地考察后编写而成,是我国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项目的第一份阶段性成果。《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概略介绍了中亚五国的自然地理特征、经济社会状况、基本地质矿产条件。在介绍了各个国家的基本状况后,分国别提供了各国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成矿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地质工作程度和矿产资源状况资料;阐述了矿产勘查开发前景;介绍了矿业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矿业投资政策、矿权管理、矿业税费及管理等信息;分析了各国重要矿种和优势矿种,对重要矿产的资源潜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勘查选区建议,为中国矿业企业和投资者在中亚五国开展矿业勘查开发提供信息,并为其指明大致的方向。中亚五国与我国毗邻,各国又有自己丰富的和特色的矿产资源,且部分矿种是我国相对短缺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先考虑的地区。200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带领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领导进行座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土资源部支持解决几个突出问题的建议》中建议国土资源部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牵头,组织有实力的国内企业和地质矿产勘查部门共同编写《中亚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实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去中亚国家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为构建中亚一中国战略性矿产资源重要陆上供应通道奠定基础。2006年4月1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哈尼巴提·沙布开厅长带领厅总工程师李恒海及有关处室人员,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方克定、叶天竺、曹树培等专家在北京进行了研讨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编写《指南》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符合发挥新疆地缘优势的特点,需要加快步伐,及早编制完成。中国地质调查局计划在2007年设立包含中亚地区在内的“我国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编制”项目。
内容概要
《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介绍了中亚五个国家的基本状况,分国别提供了各国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成矿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地质工作程度和矿产资源状况的资料;阐述了矿产勘查开发的前景;介绍了矿业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投资政策、矿权管理、矿业税费、管理等信息;分析了各国重要的和优势的矿种,对重要矿产的资源潜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勘查选区建议,以及在中亚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等,试图为中国矿业企业和投资者在中亚五国开展矿业勘查开发提供信息。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亚概况第一节 中亚五国自然地理特征第二节 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三节 中亚五国矿产资源第二章 中亚五国地质构造分区第一节 概况第二节 中亚五国主要构造区地质特征一、图兰地块二、乌拉尔一蒙古造山系三、高加索一昆仑一秦岭造山系四、特提斯一喜马拉雅造山系第三节 中亚五国大地构造单元划分第三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节 概况一、自然地理、交通状况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二节 成矿地质背景一、地质工作程度二、区域地质特征三、区域矿产第三节 重要(优势)矿产地质特征一、主要矿产资源类型及其时空分布规律二、成矿带(矿集区)成矿地质特征三、资源潜力分析与选区第四节 矿业投资环境一、地质勘查二、矿业开发及优势产业三、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设置第五节 矿业法、矿业开发政策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税收、外汇管理二、鼓励投资的行业三、劳动管理法主要内容四、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内容五、外国公民开办公司的程序及建议六、矿产资源法第六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附件哈萨克斯坦矿床名单(中、英、俄文对照)第四章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第一节 国家概况一、自然地理、交通状况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二节 成矿地质背景一、地质工作程度二、区域地质特征三、区域矿产第三节 重要矿产地质特征一、成矿带划分及其特征二、优势矿产资源地质特征三、其它矿产资源情况第四节 矿业投资环境一、矿业勘查开发现状二、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设置三、矿业开发政策第五节 资源潜力分析与选区一、资源潜力分析二、勘查开发选区建议第六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一、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审批手续二、许可证申领程序三、注意事项四、风险与机遇第五章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节 国家概况一、自然地理与交通状况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二节 成矿地质背景一、地质工作程度二、区域地质特征三、区域矿产第三节 重要矿产地质特征一、境内成矿带地质特征二、优势矿产地质特征三、其它矿产特征四、资源潜力分析与选区第四节 矿业投资环境一、矿业勘查、开发现状二、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设置三、地下资源法(要点)四、矿业开发政策五、矿业公司发展状况第五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附件一乌兹别克斯坦地名的中、英、俄文对照表附件二乌兹别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程序第六章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第一节 国家概况一、自然地理、交通状况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二节 成矿地质背景一、地质工作程度二、区域地质特征三、区域矿产第三节 重要(优势)矿产地质特征一、主要矿产资源类型及其时空分布规律二、成矿带、矿集区成矿地质特征三、资源潜力分析与选区第四节 矿业投资环境一、矿业勘查开发现状二、矿业法、矿业开发政策第五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该注意的事项附件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修订版,2006)第七章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第一节 国家概况一、自然地理和交通状况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第二节 成矿地质背景一、地质工作程度概述二、区域地质特征三、区域矿产第三节 重要矿产地质特征一、重要矿产的分布及其地质特征二、成矿区(带)地质特征第四节 矿业投资环境一、矿业勘查开发现状二、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设置三、外商投资法及有关矿业开发政策第五节 资源潜力分析与选区第六节 矿产勘查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一、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的不利因素二、应该注意防范的风险附件塔吉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程序(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2006)第八章 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第一节 中亚五国优势矿产资源与主要成矿时期一、优势矿产资源二、主要成矿时期第二节 中亚五国成矿区带划分第三节 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思考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2005年9月8日,哈政府通过决议,再次对《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在资源类资产的收购和转让方面赋予了国家主管机关更大的权力,并通过引入“集权”的概念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并购哈境内资源类资产的限制。该法案已于10月初经议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17日经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为:(1)赋予以能矿部为代表的全权国家机关冻结将哈境内矿藏使用权及直接或间接拥有这些权利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力。(2)权威机关有权拒绝向承包人签发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并可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禁止承包人转让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此规定适用于与承包人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即与承包人的子公司以及拥有承包人股份或注册资本股份的公司进行的交易。(3)在《资源法》中引入了“集权”的概念。即如果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所拥有的股份比例或在地下资源利用公司中所拥有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威胁,则被认为是“集权”。在上述法律中还将引入合同框架内的“集权”的概念。当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财团中的一个股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做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4)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包括发生“集权”的情况下)不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的要求,国家权威机关有权拒绝签发资源利用权转让许可。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国家权威机关有权拒绝向地下资源利用者签发将其资源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许可,如果这种转让会导致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从事石油业务权力的过度集中。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地下资源利用者与其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5)新的《资源法》规定,国家拥有收购非国民在矿藏开采项目中所占股份的优先权。这样,国家不仅有权优先购买法人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股权,而且有权优先购买可以直接或间接做出决定和(或)可以对地下资源利用者所做的决定施加影响的法人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股权。(6)地下资源利用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优先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撕毁合同。(三)其它方面(非优先权)的重要修改(1)”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2004年的修改引入了“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即“执行合同过程中雇用的哈萨克斯坦不同等级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且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应逐年减少”。这一概念引入到地下资源利用者在哈工作的各个阶段,包括从投标到中标者的确定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条款中。哈萨克斯坦政府之所以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除人员外还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要求,是因为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由进口替代政策向出口导向和国际标准化过渡的政策。政府希望实现出口商品的多元化,提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的比重,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素质,以最大限度地取代外国专家。总之,近年来随着《资源法》的修改,有关“哈萨克斯坦含量”的内容已从温和宽松的规则演化为强制性的政策。(2)环保方面的规定。2004年的修改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石油开发业务中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此项修改出台后,引起了油气公司的强烈反响。因为无论是在哈从事石油开发业务的外国公司,还是代表国家的哈油气公司均未做好准备。此项法律如果付诸实施,许多油田将被迫限产甚至停产,这将给哈国的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在2005年10月5日议会下院通过的修改草案中,建议为地下资源利用者提供一个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和天然气的过渡期,将此项规定推迟到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要求,地下资源利用者必须在与国家全权机关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气体综合利用的计划纲要。
编辑推荐
《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是由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