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法规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申 编  页数:237  字数:393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内容顺序为主线,以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城镇燃气的相关内容为补充,力求系统的完整性;在各章节后收录了城镇燃气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说明,以供教学参考。
“城镇燃气法规”课程是城镇燃气工程教学及培训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较全面地了解我国城镇燃气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和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为处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奠定法律常识基础。
《城镇燃气法规理论与实践(城镇燃气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城镇燃气工程技术专业教材、城镇燃气职业培训教材,也可供城镇燃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燃气法规概述
第二节 燃气法律关系
第三节 燃气法体系
第四节 燃气法规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第2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一节 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燃气发展规划的基础资料
第三节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和实施
第四节 燃气应急保障
第3章 燃气工程建设
第一节 燃气工程建设规定
第二节 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
第三节 燃气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节 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4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燃气经营许可
第二节 燃气经营制度
第三节 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
第四节 瓶装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
第五节 燃气价格与收费
第六节 燃气服务标准化
第5章 燃气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 燃气设施管理权的界定
第二节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第三节 燃气设施管理
第四节 城镇燃气标志
第6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第二节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
第三节 安装、维修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
第7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第二节 燃气事故及其处理
第三节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8章 燃气合同
第一节 燃气供用气合同
第二节 燃气管理中的行政合同
第三节 施工建设中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9章 燃气法律责任
第一节 燃气行政责任
第二节 燃气民事责任
第三节 燃气刑事责任
第四节 几类具体的燃气法律责任
附录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附录三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附录四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附录五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附录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章对工程建设的一些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23日颁布实施)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取得一书两证:一书是指选址意见书,两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的规定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第8条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八项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11条规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镇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在不具备建设条件时,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第17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城乡规划法》第35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因此,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或者改作他用。 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作出规划许可时应遵守法定程序。考虑到燃气设施的建设与燃气发展规划的实施密切相关,为确保燃气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从燃气设施建设的时序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因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同时,鉴于并非所有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均需领取选址意见书,对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则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意见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此,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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