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付子堂、蔡守秋、莫江平、 黄锡生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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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宪法学(第3版)》内容简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自2002年出版以来,受到全国法学专业师生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荣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系列教材经过两次修订,质量日趋精良,目前已经销售50万册,被全国近百所高校作为教材使用:在我国法学教育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宪法原理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第一节 宪法的定义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宪法原则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 法治原则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第四章 宪法规范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效力第三节 宪法规范与社会的冲突及宪法规范的变动第五章 宪法的制定第一节 制宪权概述第二节 制宪权主体与宪法制定程序第六章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第一节 宪法渊源第二节 宪法结构第七章 宪法关系第一节 宪法关系概述第二节 宪法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和功能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第九章 宪政理论与中国宪政建设第一节 宪政概说第二节 中国的宪政建设第二编 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第十章 国家性质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第十一章 国家形式(上)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下)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五节 国家标志第十三章 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第一节 经济制度第二节 文化制度第十四章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第二节 政党制度第十五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第三节 国家元首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第五节 国家司法机关第六节 国家军事机关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征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相关概念第三节 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第十七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平等权第二节 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三节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第四节 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五节 公民的监督权第六节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第八节 特定人的权利第十八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一节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节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四节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节 依法纳税的义务和其他方面的义务第十九章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原则与保障第一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第二节 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第四编 宪法实施第二十章 宪法实施概述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原则和条件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第二十一章 宪法解释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与效力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第二十二章 法修改第一节 宪法修改概述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第二十三章 违宪审查制度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第二节 违宪审查模式第三节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一般要严格于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虽然在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不尽相同,但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宪程序一般都会包括如下几个环节。(一)制完动议的提出和决定制宪动议通常是由某些政党或社会集团提出,交由人民或一定的机构来决定是否制宪。制宪动议的提出一般是适应一定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代表了社会上一部分人的愿望,而不应仅仅是基于个别人或个别政党的利益。从理论上说,决定制宪是人民的权力,应经过人民的投票,但实践中往往是由一定的掌握国家实质性权力的机构或集团决定的。根据《共同纲领》第13条的规定,在国家最高政权机关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政协有权就有关国家建设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为此,中共中央在作出制定宪法的决策后,在1952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常委会上,由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议,由全国政协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全国政协于1953年1月13日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了这一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了这一建议,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同时,由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具体负责宪法起草工作。(二)制宪机构的设立组织制定宪法的机构是落实制宪决定、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的关键环节。制宪机构是宪法起草的组织者,是审议批准宪法的机关。制宪机构在各国的形式不完全相同,有的表现为制宪会议,有的则是由国家议会担任,其在制宪过程中的职权也不尽相同。其中制宪会议是制宪机构的典型形式,它在制宪过程中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制宪会议的成员应当选举产生,他们受人民委托而代表人民,这种代表性决定了制宪会议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三)宪法草案的提出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在基本政体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主张和救济制度框架等方面要确立原则,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贯彻。制宪机构与宪法起草机关是不同的,制宪机构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制宪机构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通过批准宪法;制宪机构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产生,注重来源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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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3版)》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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