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云林 等主编 页数:172
前言
《法律文书写作》是商职院校文秘类专业的一门核心技能课,主要帮助学生掌握各类经济组织常用法律文书、商务合同基本格式、写作技巧,同时兼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的法律文书,以应对未来秘书职业对于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现实要求。随着秘书逐步走向职业化、科学化,社会秘书职业,特别是各类商事组织的秘书岗位群对秘书类专业的培养与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顺理成章地包含了对秘书人员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在秘书人员为领导工作提供各种行之有效的辅助服务时,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能力,能够初步识别组织行为,特别是各类常用法律文书、商务合同中隐含的法律风险,完成基本的法律文书及商务合同的拟写已经进人到一个合格秘书基本的职业能力范畴。国内《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很多,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教材,这些已经出版的教材多数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准,理论体系完备,是编写高职高专院校适用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是,直接针对秘书类专业,并且直接应用于高职高专这一高等教育类型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研制与开发缺乏更多可以直接借鉴的研究成果;加之秘书类专业的学生本身并不具备法学理论功底,无疑使得本教材的研制充满艰辛与挑战。本书研制团队在对社会秘书职业进行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先会后懂,做中学”的理念重构教材体系。教材内容与职业素质养成相贯通。建立以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培养为目标,以项目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秘书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商务合同写作业务为载体,以实训为手段,教、学、做基本统一的教材。本书体现工学结合、职业能力培养的主导思想。打破传统的法律文书教材的章节框架,建立行动导向的教材框架。对每一项目内容均重点描述秘书职业能力涵盖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目标,通过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阐明教师要教什么,学生要做什么,以及怎样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即法律文书写作项目。
内容概要
完成基本的法律文书及商务合同拟写是一个合格秘书基本的职业能力。《法律文书写作》主要帮助秘书类专业学生熟练写作各类经济组织常用法律文书、商务合同,同时兼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的法律文书,以应对未来秘书职业对于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要求。 在对秘书职业进行工作分析的基础上,遴选了使用相对频繁的诉讼、仲裁、公证、申请共4类17种法律文书,6类15种商务合同。按照“先会后懂,做中学”理念重构教材体系,以写作要点、例文评析以及实训为主。
书籍目录
项目一 诉讼类法律文书 任务一 民事起诉状 任务二 民事答辩状 任务三 民事上诉状 任务四 民事再审申请书项目二 仲裁类法律文书 任务一 仲裁协议 任务二 仲裁申请书 任务三 仲裁答辩状 任务四 仲裁反诉书 任务五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项目三 公证类法律文书 任务一 公证申请书 任务二 提存公证申请书项目四 商务类合同 任务一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任务(一) 买卖合同 任务(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任务(三) 赠与合同 任务二 借款合同 任务(一) 借款合同 任务三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任务(一) 租赁合同 任务(二) 融资租赁合同 任务四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任务(一) 承揽合同 任务(二) 建设工程合同 任务五 提供劳务的合同 任务(一) 运输合同 任务(二) 保管合同 任务(三) 仓储合同 任务(四) 委托合同 任务(五) 行纪合同 任务(六) 居间合同 任务六 技术合同项目五 申请书 任务一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任务二 支付令申请书 任务三 公示催告申请书 任务四 强制执行申请书 任务五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任务六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附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主体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其一,物业服务企业须为独立的法人且持有法定的资质证书;其二,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委员会须依法产生且依法有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这里先说说该合同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的问题。签订该合同的所谓业主委员会并非依法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第78条进一步兢定:“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11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这些法律法规条文都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选举产生,而且是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进行选举方为有效。除此而外,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所谓业主委员会均不符合法定要求,都是违法操作。那么,具体到本案,我们作为业主参加过业主大会吗?行使过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吗?又有人通知过我们去参加业主大会和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吗?我们从来没有!因而对所谓的业主委员何时产生、由谁组成都不得而知,对其签订的所谓《物业服务合同》也不得而知!对物业服务企业就更不知情!关于这一点,答辩人就该小区的业主做过调查,有许多人与答辩人一样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现将调查结果作为证据呈交法庭。由于本案中的业主委员会不合法,因而它不能代理我们去跟什么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换言之,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式和程序违法。退一万步讲,假使该业主委员会为合法产生(自此为始,以下各点均建立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其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上也属违法,该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无效。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但是,作为业主的我们,从未有人通知我们参与这种选聘活动。这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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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教育部高职高专文秘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十二五”规划教材·文化素质教育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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