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程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云枢,张剑波 主编  页数:289  

前言

  我国的大学英语教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大学英语在教学水平、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师资队伍等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英语教学暴露出与时代要求不相称的一面。为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推动和指导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教育部于2003年颁布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并于2007年结合对人才能力培养的新要求再次做了修订和调整,作为全国各高校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英语教学的主要依据。  《要求》将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分为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三个层次,强调要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使英语教学朝着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要“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以确保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英语应用能力方面得到充分的训练和提高。”这样,大力发展大学英语选修课就成了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大学英语选修课的开设不仅是《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精神的体现,也是《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在要求,《意见》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大学英语教学要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话,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文化素养和在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获取知识的能力,这显然是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和课程设置所不能胜任的。  近年来,全国许多高校纷纷进行了开设大学英语选修课的尝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不明晰、教师知识结构单一和配套改革滞后等原因,在大学英语选修课的开设中出现了“因人设庙”,开课随意性强,开课种类单一,各门课程难易不均,课程测试不规范,学生对各门课程的兴趣差异过大等问题。大学英语选修课的开设迫切需要某种程度的规范与引导,需要更为科学地设置选修课程,确实达到《要求》和《意见》中提出的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一套由成熟理念指引的、体系科学的、建立在选修课开设的成功实践基础之上的系列教材能够起到这种规范和引导作用。因此,重庆大学出版社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在选修课开设方面走在前列的高校的专家和教师,在多次交流与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这套《大学英语选修课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迫在眉睫。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从选材、注释、练习设计等多方面做了精心考虑安排,既强调学生英语语言技能的培养。又考虑到对学生法学知识的输入和拓展,同时也注意到教材的连贯性和循序渐进性,以确保学生英语水平和法律认知与理解能力的提高。本教材包括17个单元,所选材料全部源自英美法律原版文章和法律条文。内容涉及英美法律制度、美国法律教育、法理、宪法、刑法、民法、刑诉、民诉、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调解等。

书籍目录

Lesson 1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Lesson 2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Lesson 3  Something about JurisprudenceLesson 4  The First Article of the U.S. ConstitutionLesson 5  Brief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LawLesson 6  Criminal ProcedureLesson 7  Civil Law and Civil CodeLesson 8  Civil ProcedureLesson 9  Intellectual Property (I)Lesson 10  Intellectual Property (II)Lesson 11  U.K. CopyrightLesson 12  About ContractLesson 13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Lesson 14  Corporate Law and Theories of the FirmLesson 15  Tort Law and Theories of TortsLesson 16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Lesson 17  Judicial Medi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章节摘录

  1.1egal system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指一个国家最高统治者或统治集团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全部法律的总和,或者根据同一个基本规范在一个国家或共 同体内实施强制权而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全部法律总和。  2.The 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7(英)《与苏格兰合并法》(1707)。这里要说明的是,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或合并,并不是通过议会制定法,而是通过英格兰和苏格兰各自的议会立法所批准的条约来实现的。根据该条约,解散双方各自的议会,成立只有一个议会即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的大不列颠新国家。  3.Westminster威斯敏斯特。毗邻伦敦的一个城市,是大伦敦市(Great London)的一部分,曾为王国的高级法院所在地,现在是英国政府机构驻地。  4.Common Law普通法,也称“习惯法”。指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普通法以其表现英国法的主要特征,有时也指整个英国的法律制度。因具有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意思,故称。从这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①与大陆法相对,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②与制定法相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统称判例法;③与衡平法相对,普通法指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为依据而产生的法律;④与教会法相对,普通法指世俗政权所颁发的或由法院所创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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