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魏森 编  页数:255  

内容概要

本书涵盖了国际商事法律各领域的主要内容,除了传统的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贸易支付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外,还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一事实,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既有对一些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也有对相关国际条约基本内容的讲解。为便于教学对象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每个章节设置有“案例导入”、“温故知新”、“生活个案”、“知识链接”等多个栏目,并在每章后安排了适当数量的习题,具有助学性、生动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魏森
  男,1963年生,湖北洪湖人,法学博士。1991年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2007年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代表性著作有:《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研究》、《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目标与趋势》。代表性论文有:《法律文化帝国主义研究》、《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体系和渊源》、《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权利义务研究》、《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评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形式  第二节  合伙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四节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三节  海运提单  第四节  租船运输合同  第五节  国际铁路与航空货物运输  第六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七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节  陆上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国际立法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五节  国际许可协议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在法律上,发起人要办理出资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公司的出资者并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出资者享有的只是社员权,即股权。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的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照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与公司相互分离,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制,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但也因为此,一些不法分子常利用公司进行投机和欺诈活动,逃避法律义务,损害社会及公众利益。鉴于此,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所谓“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法院若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犯罪活动的,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借鉴英美法系的“撩开公司面纱”制度,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主要体现为:一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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