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专家组 编  页数:417  

前言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尘埃一旦落定,备战来年考试的战鼓又隆隆作响。谁能在号称“中国第一大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脱颖而出?明朝深秋时节发榜之日的喜悦到底由谁来品尝?通过对以往历届胜出考生的观察以及对2005~2010年真题的透彻分析,本书编写组们认为,把握命题规律和考试规律,统筹时间安排、规划复习进度,转变思维方式,提高应试技能是2011年每一位考生的必修课。一、命题的基本规律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刘象、知识点固定而固定下命题的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集中表现为三点: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综合考查。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见本系列的高频考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见本系列的近两年新增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查,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查。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查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综合考查。即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本书编写组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系列·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2: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及全真模拟训练》把握命题规律和考试规律,统筹时间安排、规划复习进度,转变思维方式,提高应试技能是2011年每一位考生的必修课。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刘象、知识点固定而固定下命题的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集中表现为三点: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综合考查。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刑  法  第一讲  刑法概说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三讲  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讲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五讲  共同犯罪  第六讲  罪数  第七讲  刑罚的裁量  第八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二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十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十五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十六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十七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八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讲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一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二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二十三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二十四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二十五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十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十七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八讲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九讲  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讲  渎职罪第二篇 刑事诉讼法第三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篇 2009年~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章节摘录

插图:违反禁止事后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二)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三)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立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注意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别。对条文进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民众看来是极其意外和难以接受的。(四)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五)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六)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相关法条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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