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书籍目录
第一编综合 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科目: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四章法与社会 科目: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科目:宪法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 科目: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审判制度 第三章检察制度 第四章律师制度 第五章公证制度 科目: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五章劳动法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科目:国际法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空间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国际责任 第六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七章战争法 科目: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第二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三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区际法律问题 科目: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和WTO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二编程序法 科目: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部分】 第一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二章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诉 第四章当事人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法院调解 第十章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一章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特别程序 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非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执行 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制度部分】 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 科目: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与起诉 第十三章审判概述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执行程序 第三编实体法 科目: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代理 第五章诉讼时效 第六章物权概述 第七章所有权 第八章用益物权 第九章担保物权 第十章债法总论 第十一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二章与合同有关的责任 第十三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十五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十六章技术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 第十八章婚姻家庭 第十九章继承 第二十章人身权 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 科目: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保险法 第九章海商法 科目: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六章罪数 第七章刑罚 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一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三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四章渎职罪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许可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六章行政强制 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九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行政案件的裁判和执行 第十二章国家赔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7.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8.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1)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2)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律师执业前提 (1)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必须经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3)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四、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1.推广原则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4)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2.推广广告 (1)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2)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栽明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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