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出版社:吴祖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作者简介

吴祖祥,2005年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在《求索》、《东南学术》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完成《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并全程参与修订。

书籍目录

序 言 第一章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责任概论 第一节 医疗行为 第二节 医患关系 第三节 医患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医患纠纷 第五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体系概论 第二节 外国及地区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发展演变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体系设计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抗辩事由 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二——医疗伦理损害 责任 第一节 违法告知义务之损害责任 第二节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三——医疗产品损害 责任 第一节 医疗产品概论 第二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承担 第四节 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第八章医疗鉴定 第一节概念分析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医疗鉴定结构 第三节 现行医疗鉴定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医疗鉴定制度改革 第五节 医疗鉴定结论的审查 第九章医疗损害的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原理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医疗事务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在医疗中的具体化,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①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②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③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紧急”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 (3)强制医疗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基于国家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以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的强制医疗权力和患者的配合治疗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医疗法律关系。强制医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强制诊疗职责。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40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二是患者的配合治疗义务。《禁毒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流通和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6条第2款规定,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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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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