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社:廖斌、 张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3出版)  

作者简介

廖斌,男,1964年生,四川泸州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获得者;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家》、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五十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出版个人或合著著作十余部。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二十余项。多项成果获四川省级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和优秀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张亚军,女,1977年生,河北省秦皇岛人,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迄今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合著一部,在国家及省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总序 序 前言 第一章食品安全与监管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的内涵及属性 一、食品及食品安全概念分析 二、“食品安全”的标准 第二节风险社会理念与食品安全属性 一、风险社会理念 二、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属性 第三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概述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内涵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介绍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 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食品生产经营标准 三、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的管理 六、食品添加剂管理 七、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管理 八、生产采购管理 第二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围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三、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四、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思考 第三节食品信息追溯制度 一、食品信息追溯制度概述 二、国外食品安全法中的信息追溯制度 三、我国食品信息追溯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第四节食品召回制度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国外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特点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五节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 一、HACCP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 二、国外HACCP制度的运行状况 三、国外HACCP制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第六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内涵及现状 二、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 三、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五章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制度 第六章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评判标准规范、统一。国家应编制一套严密的食品召回操作实施细则,统一对缺陷食品或者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和评估标准,不至出现标准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对食品召回过程中的责任人以及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应有明确规定。让有关责任主体以及管理部门在具体食品召回中确切知道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和义务,尤其重要的是知道不实施召回的法律后果。 3.立法明确召回分级规定。我国的食品召回分级现在主要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第18条规定。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不同级别的食品召回的对象层面范围有多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属于一级召回的食品,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召回层面延伸至消费购买者、使用者层面和食品最终达到的地方,实施一级召回,应当向食品监管机关提交召回报告,并在提交之日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并在72小时内完成对缺陷食品的召回工作。对于二级召回的食品,召回层面与一级召回相同,但应在7天内完成召回工作。对属于三级召回食品的召回,召回层面根据情况可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商层面。属于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提交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召回通知书的范围应当覆盖予以召回的范围,保证食品批发、零售者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将食品召回分级处理。既有利于正确的确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及时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社会秩序的动荡。 (三)完善对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单纯相信和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复杂工作,并自觉进行补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很难做到。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细则,要防止问题食品在被召回后再次回流到流通领域,避免类似湖南“毒大米事件”中的有毒大米又回流到市场的现象。要立法明确对召回食品的生产者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监督,如督促食品生产者将召回过程记录和召回总结报告报经食品监管机关审阅,总结报告可以由监管部门向公众公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信息追溯处理系统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被回收的食品数量必须在食品监管机关登记备案,对于销毁的产品,须有食品监管部门派员监督,可以规定重新加工后再度投放市场的食品要向食品监管部门出示食品安全鉴定的合格证明。国家各级食品监管机关建立相应的明察暗访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问题食品召回的落实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确保取得实效。在食品召回后续处理的监管主体范围上可以通过立法规定成立问题食品后续处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立法推动群众和舆论行使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力量监督被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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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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