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民法典

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西班牙议会、潘灯、 马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作者:潘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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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西班牙民法典》分四卷,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和效力;法的渊源;领土内共存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出生和民事权利的丧失;获得法官、政府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认可的婚姻;财产、所有权及其变化等。

书籍目录

序集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和效力 第一章法的渊源(第1条~第2条) 第二章法的适用(第3条~第5条) 第三章法的一般效力(第6条~第7条) 第四章 国际私法规则(第8条~第12条) 第五章领土内共存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3条~第16条) 第一卷人 第一集西班牙人与外国人(第17条~第28条) 第二集 出生和民事权利的丧失(第29条~第39条) 第一章 自然人(第29条~第34条) 第二章法人(第35条~第39条) 第三集住所(第40条~第41条) 第四集婚姻(第42条~第107条) 第一章婚约(第42条~第43条) 第二章婚姻的要件(第44条~第48条) 第三章婚姻的形式(第49条~第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9条~第50条) 第二节获得法官、政府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认可的婚姻(第51条~第58条) 第三节宗教婚姻(第59条~第60条) 第四章 婚姻的民事登记(第61条~第65条) 第五章婚姻缔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6条~第72条) 第六章无效婚姻(第73条~第80条) 第七章分居(第81条~第84条) 第八章婚姻的解除(第85条~第89条) 第九章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的共同效力(第90条~第101条) 第十章 申请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预防性措施(第102条~第106条) 第十一章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适用法(第107条) 第五集 亲子关系与子女身份(第108条~第141条) 第一章 亲子关系及其效力(第108条~第111条) 第二章 亲子关系的确定和证明(第112条~第126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2条~第114条) 第二节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第115条~第119条)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第120条~第126条) 第三章 亲子关系之诉(第127条~第14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27条~第130条) 第二节准正(第131条~第135条) 第三节否认(第136条~第141条) 第六集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第142条~第153条) 第七集亲权(第154条~第180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4条一第161条) 第二章对子女的法定代理(第162条~第163条) 第三章子女的财产及其管理(第164条~第168条) 第四章亲权的解除(第169条~第171条) 第五章领养与对未成年人的其他保护(第172条~第180条)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照管和寄养(第172条~第174条) 第二节收养(第175条~第180条) 第八集失踪(第181条~第198条) 第一章宣告失踪及其效力(第181条~第192条) 第二章宣告死亡(第193条~第197条) 第三章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登记(第198条) 第九集无民事行为能力(第199条~第214条) 第十集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保育与照管(第215条~第313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215条~第221条) 第二章监护(第222条~第285条) 第一节监护的一般规定(第222条~第233条) 第二节 监护关系无效和监护人的指定(第234条~第258条) 第三节监护权的行使(第259条~第275条)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和最终收益的计算(第276条~第285条) …… 第二卷财产、所有权及其变化 第三卷财产取得的不同方式 第四卷债与合同 最后条款(第1976条) 第一附加规定 第二附加规定 第三附加规定 第四附加规定 附录一西班牙王国各地方民事法律制度的特别法和地方法 附录二 西班牙商法典的最近修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根据2003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祖孙关系的第42/2003号法律修改。) 法官可在婚姻双方无合意或协议时作出判决,更改双方的合意或协议并产生司法效力,或根据情势的根本性变化作出新的协议。 法官可采取必要的物的或人的保全以确保协议的履行。 第91条 在判决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婚姻双方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获得法官批准,法官在其判决或其实施中应根据下列诸条的规定,拟定取代先前在亲子关系、家庭生活、婚姻责任、婚姻经济制度的清算、各自的预防或保障措施等各方面的措施,确定将来履行这些行为的方式,防止某一方怠于履行。当情势发生重大改变时,这些措施可以作出修改。 (根据1981年7月7日修改民法典中结婚规则和确定造成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的第30/1981号法律修改。) 第92条 1分居、婚姻无效和离婚不免除双亲对其子女的义务。 2法官裁决采取任何关系未成年子女监护、照顾和教育的行动时,应确保其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3有正当原因的,可依裁决判决剥夺双亲的监护权。 4双亲可以在监管协议中同意,法官也可按照对子女有利的原则判决双亲的监护权由配偶一方全权或者部分行使。 5在配偶双方通过监管协议申请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或者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此协议的,可以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法官在同意共同监护并建立监护之后,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保证该监护机制的顺利履行,并尽量不使兄弟姐妹分离。 6在任何情形下,在监护安排达成一致之前,法官都应要求检察机关提交报告,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或应律师、当事人、司法小组成员的意见,未成年人有足够判断力的还应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评估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论述以及呈交的证据,评估双亲之间的关系及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便确认所确定的监护机制是否适合。 7双亲中一方涉及对配偶或与同住的子女的生命、身体完整、自由、道德完整性或性自由实施侵害的刑事诉讼,不得裁决其行使共同监护权。法官从当事人双方的论述或者呈交的证据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迹象的,也不得裁决其行使共同监护权。 8尤其须注意的是,即使不符合本条第五段中的假定,法官在当事人一方请求之下持检察机关出具的支持其权利的报告,可以裁决共同监护,只要这种方式能充分保护儿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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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民法典》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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