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法大司考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七册)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帆  

内容概要

《"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7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杨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法学博士。主要著作:《国际技术贸易法》、《网络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国际经济法》等。

书籍目录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七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WTO法律制度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在国际法上,国家元首所做的一切都被当然视为其国家的行为。国家元首的对外职权一般包括: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媾和。国家元首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最高的礼遇。 2.政府。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如决定国家对外政策和管理对外事务,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高级外交人员以及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约等。政府首脑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相应的礼遇。 3.外交部门。外交部门是政府中具体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部门。外交部的职权主要包括: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和交涉;领导和监督外交代表机关的工作与活动;与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保持接触、联系和谈判;提请政府审议重大对外政策问题;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等等。本国其他各部门同驻该国的外国使、领馆的联系,一般都要通过外交部。外交部长在外国的活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可以分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两类。国际法上国家拥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的权利,但任何国家没有必须向某个国家派遣或必须接受某个国家的外交代表的一般义务。因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或派遣必须经过有关双方的同意。 1.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传统国际法中,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使馆,现代国际法中,还包括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机关。 (1)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多采用条约、换文、公报、声明等。现代国际实践中,外交关系的建立往往表现为互设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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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7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的,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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