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内容概要
《"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6册):商法、经济法》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书籍目录
商 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三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保险去 第九章海商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普通合伙人的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①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这种情况出现即可视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没有因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法定退伙在法定事由成就时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2)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情形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大多相同,仅有几处规定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会造成当然退伙的结果,这是与普通合伙人不同之处,因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个人是否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同样,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也无须退伙,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且仅承担有限责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不需要其退伙。 4.除名。除名是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除名的事由包括: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除名以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但退伙导致合伙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或只剩有限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退伙人应承担的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履行了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如有未了结的事务,则等到了结后清算。清算完了,退还退伙人财产,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因合伙人死亡或终止而发生的继承问题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终止: 1.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死亡合伙人的资格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财产不同,不是当然发生继承,而必须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合伙协议有约定的,继承人有选择权,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也可以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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